再生醫療製劑子法預告 招募廣告不可暗示誇大引誘
(中央社記者沈佩瑤台北7日電)衛福部食藥署預告草案,明定招募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的廣告,內容應包括採集項目、製劑名稱等,且不得使用暗示、誇大或引誘的圖文等,並限制刊播地點。
隨醫學與科技進步,再生醫療將細胞、基因用於人體構造或功能的重建或修復,為治療或預防人類疾病打開全新局面,配合再生醫療製劑條例上路,食藥署6日預告「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招募廣告應遵行事項辦法」草案,全文共7條,明定刊播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廣告規範。預告評論期60天。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署長王德原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這項辦法為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的子法規,主要用來明定申請招募廣告時應檢附資料,並規範這些廣告應刊登內容等。
既然有「應該刊登」相關規定,王德原指出,當然就會有「不得刊登」規範,涵蓋地點及方式,確保招募對象得以自由意志決定提供組織或細胞與否,保障其意思自主,避免其生命、身體及健康權益因意思能力欠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受損。
在罰則方面,王德原說明,這跟藥品廣告一樣,要由藥商來刊播,若非藥商刊播則違反再生製劑條例規定,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若藥商刊播未經核準或違反相關規定廣告者,同樣處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若傳播業者來申請刊播,不得刊播未經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核准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的招募廣告,違者均可處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這項草案,招募廣告內容應包括「採集組織、細胞之醫療機構名稱及地址」、「採集之組織、細胞項目,及其用以製造製劑之品名」、「組織、細胞之採集方式」等資訊。
草案同時規定,避免民眾重大權益受損害,招募廣告文字、言詞、圖畫或其他內容,不得有「宣稱或暗示無害於提供者」、「誇大提供者可獲得之利益」、「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貶損同業競爭者信譽」等訊息。
草案也明列不得刊播招募廣告的方式及地點,包括「高級中等學校以下之校園」、「媒合打工求職之媒體或網站,或分享打工求職資訊為目的之社群網站」、「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這4種情形。(編輯:管中維)11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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