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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疑和運公司個資蒐集使用違法 應即刪除

2025/1/7 20:18(1/7 21:4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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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文教基金會7日質疑,和運公司iRent租車條款蒐集的個資過多,除姓名、電話、駕照,還有配偶個資等,恐涉違法,交通部應立即強制和運公司刪除過多個資隱私。(消基會提供)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傳真  114年1月7日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7日質疑,和運公司iRent租車條款蒐集的個資過多,除姓名、電話、駕照,還有配偶個資等,恐涉違法,交通部應立即強制和運公司刪除過多個資隱私。(消基會提供)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傳真 1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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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淑閔、鍾榮峰台北7日電)消基會今天質疑,和運公司iRent租車條款蒐集的個資過多,除了姓名、電話、駕照,還有配偶個資等,範圍過大,分享及利用對象包含關係企業及未來合作對象,恐涉違法,應立即強制刪除。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召開記者會指出,和運公司iRent租車霸王條款對消費者極為不利,消基會認為已經違法,交通部應立即強制和運公司刪除過多個資隱私。消基會董事長鄧惟中呼籲交通部趕快處理,不要讓消基會一個個抓出問題來。

消基會對iRent共享車平台建議,和雲行動服務表示,依循且嚴守個資法規範,限於在符合個資利用目的範圍內使用,未經會員同意,並無提供第三人使用。為使會員能更明確了解個人資料蒐集項目、蒐集目的及其使用方式,公司將調整現行隱私權條款,提供更清楚說明。

消基會秘書長陳雅萍點出和運公司iRent租車條款,113年11月下旬截圖版本蒐集的個資有姓名、聯絡方式、合格駕照等,是合理範圍;但還包含指紋辨識、臉部辨識、自拍照、家庭狀況、受僱情況等,對消費者權益恐有損害。

她說,業者可以用於行銷,包含和運公司、關係企業、合作關係第三人等都可以使用,常理來說,用於租車業務辦理沒問題,但是還有帳戶授信等也在授權範圍,這個範圍很廣大,然後不按同意,租不了車。

陳雅萍並說,和運公司說有修改,消基會再去看113年12月初的租車條款,臉部辨識沒有了,但是姓名等還有,包含身分證,這當中包含配偶等個資,未來合作的機構也可以使用。

消基會質疑,「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示公平者,無效,iRent租車條款要求消費者填寫過多資料,已失衡且非必要,恐已觸及此規定。

其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這是強制性規範,但和運公司廣泛、片面、強制性蒐集消費者個資,又未經消費者「明示同意」下擅自轉發32家關係企業利用。

和雲行動服務說明,為查核承租人身分與證件有效性,依法須蒐集會員個人資料,共同維護交通及交易安全,公司也不定期檢視及調整「隱私權條款」,使其符合法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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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雲行動服務指出,若會員對關係企業可能使用會員個資進行共同行銷有疑慮,可隨時要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會員個人資料給予第三人,不影響會員在本公司的用車權益。

和雲行動服務並表示,採取適當的技術與維護措施,提供安全隱密的網路通訊,未來將持續提升平台個資安全保護強度。(編輯:陳清芳)11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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