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三讀 兼顧環境永續目標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郭建伸台北26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制定「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賦予海洋委員會扮演海洋產業政策統合協調的功能,以期達到政策統合及事務協調之效,打造優質海洋產業發展環境,兼顧環境永續目標。
政府於2019年11月20日公布實施「海洋基本法」,明確國家海洋政策與願景。其中,第9條規定,政府應積極推動、輔助海洋產業的發展,並結合財稅與金融制度,提供海洋產業穩健發展政策,培植國內人才及產業鏈,促成海洋經濟的發展。
為促進海洋產業發展、兼顧環境永續目標,行政院根據海洋基本法第9條精神,進一步於今年2月2日院會通過「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除了行政院提案,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民進黨立委賴瑞隆等16人、國民黨立委廖婉汝等33人、民進黨立委羅致政等19人、國民黨立委楊瓊瓔等24人、民進黨立委莊瑞雄等16人、民進黨立委林宜瑾等18人,也有分別提出版本,併案審查。
立法院會今天完成制定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的三讀程序,主要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條例內容主要有「統合各部會海洋事務」與「建構產業扶助架構」2大範疇。統合各部會海洋事務的政策工具,包括建立海洋資料庫、政府寬列推動海洋產業預算、各部會向海洋事業新增收取的償金、費用,每年提撥部分金額進海洋發展基金;建構產業扶助架構,則有優惠融資、協助設置園區或專區、輔導與獎助、培育人才、投資減免稅捐、符合特定條件的機器設備免關稅、得成立專責法人等。
新制定的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共16條,揭示立法的目的,是為促進海洋產業的永續發展,提升海洋產業競爭力,加強政策統合協調功能;明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條例重要條文包括統合各機關(構)的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建立海洋資料庫。
條例規範,提供海洋產業發展投資的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海洋事業取得推展海洋產業所需資金;協助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劃設海洋產業專區,並給予必要的輔導及協助。
條例並明定,鼓勵並補助國民從事海洋活動;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以及鼓勵大專校院與海洋事業合作培育海洋產業人才。
在減免稅捐部分,規範對於海洋事業投資於提升海洋產業軟實力的費用,依法減免稅捐;自國外輸入用於海洋產業發展的機器、設備,於一定期間內免徵關稅。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海洋事業收取有關海洋產業發展所需新增之償金及其他費用或收入,每年應提撥部分金額予海洋發展基金。
此外,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推動海洋產業發展。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日前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草案時表示,期盼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能賦予海洋委員會扮演海洋產業政策統合協調的功能,有助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並兼顧環境永續目標,以打造生態、安全、繁榮的優質海洋國家。
行政院評估,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可發揮海洋產業政策統合及海洋產業事務協調之效,擘劃長遠、宏觀且整體性的海洋產業政策藍圖,打造優質海洋產業發展環境。(編輯:蘇志宗)11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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