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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未滿3月流產請病假不得扣全勤 可望5月前上路

2023/4/7 17:23(4/7 18: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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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預告修正「勞工請假規則」,新增勞工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勞動部預告修正「勞工請假規則」,新增勞工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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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曾以寧台北7日電)勞動部今天預告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新增勞工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預估最快5月1日前可正式公告上路。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今天接受媒體聯訪說明,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1星期,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則給予產假5日;且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黃維琛指出,因性別工作平等法同時適用於軍公教人員,休假給薪規定就回歸各自法令,但勞動基準法原對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女性勞工,沒有休假期間給薪規範,因此有些勞工會選擇請普通傷病假,只要1年內傷病假天數在30日以內就可享有半薪,可是有全勤獎金制度的勞工,就可能因此損失獎金。

黃維琛說,為貫徹憲法母性保護精神,並參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意旨,預告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範圍,除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外,新增勞工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者。

黃維琛表示,經與工商團體討論,各界對此修正內容接收度相當高;修正草案今天預告,預告期14天,預估最快5月1日前就可正式公告。

至於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勞動部表示,維持適用勞基法第50條,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且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編輯:陳政偉)11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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