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速下架性剝削影像 衛福部設專責集中處理中心
(中央社記者陳婕翎台北1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增訂網路平台業者下架性侵害犯罪嫌疑網頁機制。衛福部將建置集中處理中心,可直接提出線上申訴,助被害人通知平台下架。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長張秀鴛告訴中央社記者,過去遭受性影像散播威脅的被害人,陷於無求助管道孤立無援、害怕無法有效要求網路業者下架等困境,衛福部將建置集中處理中心,作為「網際網路的113保護專線」,協助被害人,要求Google、臉書(FaceBook)及私人論壇等網站下架影片。
張秀鴛進一步說明,被害人可直接向處理中心提出線上申訴,社工將儘速收集資料,第一時間透過台灣分公司等聯繫管道,通知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透過後台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同步告知被害人住所地的地方主管機關,若業者未在期限下架,可透過公權力開罰,落實性影像移除下架。
張秀鴛說,擔心由地方四散通報,可能造成網路業者資訊混亂,決定透過中央集中處理中心負責,可提升下架效率,避免浪費不必要的時間,但地方相關部門仍是重要角色,若在性影像下架後,被害人須心理諮商等支持服務,或須社工陪同走司法訴訟,由地方協助安排。
張秀鴛表示,衛福部於二法通過後6個月內將積極跨部會研修相關授權子法與配套措施,完善性影像移除機制,並與網際網路平台業者合作,在技術可行下,儘速限制瀏覽或移除下架性影像,以防治性侵害犯罪、防制兒少遭性剝削、遏止性影像散布。
張秀鴛說,下一步將盡快與各個網路業者台灣分公司或負責人開會討論,參考國外作法,分類處理,以保護被害人作為最大優先考量,訂出符合各類案件類型及公司規模等的「最快」下架時限,讓網路業者有準則可依循。
這次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創設性影像移除下架機制,明訂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性影像相關網頁,及保留犯罪網頁180天供檢警司法機關調查義務。
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悉有被害人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被害人性影像有關網頁資料,未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最高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並得限制接取網站。(編輯:陳政偉)1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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