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爭法草案初審 醫療爭議均應先調解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25日電)為設置醫療糾紛非訴訟處理機制,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明定民、刑事的醫療爭議事件均應先行調解,且醫事機構不得拒絕提供病歷紀錄,違者最高罰新台幣25萬元。
行政院會4月28日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擬建立醫療糾紛非訴訟處理機制。
草案立法說明指出,根據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統計,歷年接受委託鑑定的醫療訴訟案,約8成為刑事案件,雖然逾8成鑑定結果並無醫療疏失,但冗長訴訟過程已使醫病雙方飽受煎熬,醫師為避免醫療糾紛,可能規避投入高風險科別或服務,建立醫療糾紛非訴訟程序刻不容緩。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排審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地方衛生局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 訟均應先經其調解,調解期間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經當事人合意得再延長一次。
至於調解會成員,應由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具專業知識的公正人士9人 至45人組成;其中醫學以外委員,或任一性別委員,各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若因調解需要,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醫事機構提供所需的病歷、診療紀錄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而醫事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作虛偽的證明、報告或陳述。
初審條文明定,若醫事機構違反,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且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為釐清醫療事故爭議,初審條文明定,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在醫療事故發生翌日起5個工作天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但考量99床以下醫院及診所規模較小,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為之。
為促進醫病雙方良性溝通,初審條文明定,醫療機構、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等在說明、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務過程中所作的陳述等,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訴訟時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也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的基礎。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政府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建立醫療事故自主通報系統,受理民眾通報,並對通報者的身分及資料來源保密。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法案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的醫療爭議案件,不適用此法。(編輯:蘇志宗)1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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