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旅行團須接種3劑 12到18歲要打滿2劑
(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18日電)4月22日起參加旅行團必須接種滿3劑COVID-19疫苗,交通部觀光局今天與旅行業及旅宿業溝通,旅客及工作人員須打滿3劑,12到18歲旅客須打滿2劑,12歲以下則不包含在內。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5日宣布,自4月22日起凡參與不特定對象組成的旅遊團,旅客須出示3劑COVID-19(2019年冠狀病毒疾病)疫苗接種證明(小黃卡、數位疫苗證明、國外接種疫苗證明)。
觀光局今天晚間發出新聞稿表示,觀光局長張錫聰與旅行業及旅宿業溝通,包含須完成第3劑接種的對象、尚未打追加劑(第3劑)旅客如何處理、特定團體認定及解約退費適用原則等。
觀光局表示,參加團體旅遊旅客及旅行社工作人員都須完成第3劑接種,但不包括12歲以上未滿18歲完成第2劑接種及未滿12歲旅客,要注意的是,12到18歲旅客打滿2劑才能參團。
18歲以上尚未打追加劑(第3劑),已滿第2劑間隔期(12週)者,請旅客儘快於出團前打第3劑,但已打完兩劑,「未滿」間隔期(12週)者,出示施打兩劑證明即可參團。另外,有醫師開立證明,不能施打「所有」疫苗者,請旅客提供參團前一天或當天的「快篩」陰性證明,即可參團。
觀光局說,成員間彼此特定,例如:學校畢業旅行、家族旅遊、員工旅遊等,則不受需要打滿3劑疫苗規定。
解約退費部分,觀光局說,出發時間在4月22日之後的團體,旅客若未接種第3劑要退費,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規定辦理,也就是旅行社應提出已代繳行政規費或已支付必要費用單據,如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旅宿取消費用等,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
12歲以上未滿18歲完成第2劑接種及未滿12歲旅客,觀光局說,因報名參團者不受影響,如因個人因素取消行程,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規定,旅客除依旅行提供收據繳交行政規費外,並應依解約日距離出發日的長短按比例賠償旅行業損失。
觀光局指出,學校畢業旅行等特定團體,取消行程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規定,旅客除依旅行業提供收據繳交行政規費外,並應依解約距離離出發日長短按比例賠償旅行業損失。
另外,觀光局表示,航空業者已同意18日前預定於4月22日後出團團體,如旅客未施打第3劑疫苗,旅行業者可於4月21日前檢附團體旅客疫苗小黃卡或健保App截圖等相關證明,向航空業者申請免手續費退、改票。
旅宿業者部分,觀光局說,不同旅宿規模大小及成本有異,且多已訂有合作契約,旅館公會表示會盡力協調旅館業,以長久合作善意考量,從寬處理這次防疫政策受影響個案,以降低雙方及旅客損失。(編輯:管中維)11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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