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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早到遲退做私事也算加班?好好管理不怕薪水小偷【書摘】

2022/3/5 15:10(3/5 16:1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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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網站)大明在內科上班,公司規定的工時是朝9晚6,中午休息1個小時。內湖許多路段尖峰時間壅塞嚴重,大明為避免塞車,每天7點就進公司,悠哉地吃早餐、上網看新聞,直到9點才開始上班。 傍晚為了避開下班車潮,他6點去運動,晚上8點再刷退返家。

就這樣,大明「朝7晚8」過了5年,沒想到公司決定要裁撤大明的部門。大明不服,找了律師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還一併把過去5年來早晚各兩個小時的「加班費」連本帶利討回來。老闆非常傻眼,大明早到晚退那4個小時,明明都在做私事,怎麼還來討「加班費」?

勞動事件法(簡稱「勞事法」)2020年1月上路後,對勞動行為有更明確的規定,提供勞工更多保障;資方也必須改變老舊過時的管理制度,才能維持勞資關係共好。曾經擔任法官、台北市勞動局長、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現為執業律師的陳業鑫,把新法上路後從徵才、工時與薪資管理、獎懲到解僱的實際應用整理成書,提供勞資雙方實用建議。中央社取得授權與您分享:

雇主用「常理」管理 法庭講究「證據」

從常理來看,公司沒要求大明加班,大明因為個人方便,自願提早上班、延遲下班,怎麼能夠算加班?但在法庭上講究的是「證據」,而不是所謂的「常理」。

勞事法上路之前,舉證責任在勞工,理由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大明討加班費是對他自己有利的事,因此,法官會要求大明舉證:「你說5年來每天都在加班,那為什麼這麼久時間以來,都沒有申請加班費?」

大明必須拿出工作日誌,或是跟主管往來的電子郵件與通訊軟體截圖之類的證據,以證明自己確實在加班。

但勞事法上路以後,舉證責任必須由雇主負擔。根據勞事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意思是,大明從刷進到刷退的這段時間,都被「推定」為老闆同意的工作時間。根據這條法律,大明可以在法庭上說:「我沒有任何證據,但法官可以要求老闆把我的出勤紀錄拿出來參考。」

也就是說,如果老闆沒辦法提出有力的反證,證明大明每天多出來那4小時並不是在加班,在法庭上,大明每天在公司朝7到晚8,都可以被「推定」為工作時間,公司還是得照付他加班費。

落實出勤紀錄 保障勞資雙方

從這個例子不難瞭解,確實的出勤紀錄有多重要。要談出勤紀錄,必須搭配勞基法第30條第5項和第6項條文來看:「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 雇主不得拒絕。」準備出勤紀錄的義務本來就在老闆身上,而且一旦被要求提交紀錄,雇主也不得拒絕。出勤紀錄有很多種形式,門禁卡、打卡鐘,或是手動簽到簽退,這些形式的紀錄都是法律上認可的舉證。總之,就是要有白紙黑字的工作時間紀錄。

因為記錄的義務是在資方,如果勞工出勤紀錄異常,老闆必須要即時更正。大明這個例子,他們公司採用門禁卡,大明每天刷進或刷退,電腦上顯示的紀錄就是早上7點,晚上8點離開,若公司明明沒加班需求,他卻早到遲退,這就叫作「出勤紀錄異常」,公司必須要即時更正,在法庭上才站得住腳。

出勤紀錄異常至少一個月要更正一次

而所謂「及時更正」,到底要做到多「及時」才合理?我認為,最低限度應該至少一個月要更正一次。

台灣企業多半採月薪制,一個月算一次薪水,當公司要發前一個月的薪水時,在算加班費給員工的當下,必須核對兩項資料:第一是「出勤紀錄」,第二則是「加班申請單」。

像大明這個例子,當初若有落實核對出勤紀錄,應該很早就會發現,他出勤時間跟申請加班的時數有明顯出入,在當下,主管或人資就應該確認清楚到底是怎麼回事,如果對方根本沒有在加班,就要及時更正,而且還要留下查核證明,無論是透過電子郵件要求大明回覆,或是請大明書面簽字都可以。

做好出勤紀錄,對勞方也是一種保障,才不會發生員工明明有加班,卻漏給加班費的問題。總之,千萬不要以為上下班紀錄只是一個形式,在緊要關頭,它牽動的可就是你的權益。

老闆可以這樣做

● 勞事法上路以後,舉證責任則必須由雇主負擔,無論是電子的打卡紀錄或手寫的簽到簽退紀錄,在法律上都具有效力,雇主一定要留下白紙黑字的工作時間紀錄。

● 大部分台灣公司採月薪制,因此建議最低限度至少一個月要檢核並更正一次工作時間紀錄。

● 如發現員工出勤時間跟申請加班的時數有明顯出入,應立刻釐清狀況,且留下查核的證明,無論是透過電子郵件要求員工回覆或印出書面資料請員工簽字都可以。(書摘由天下雜誌出版授權)(編輯:曹亞沿)

書名:勞資少糾紛,經營更輕鬆:釐清聘雇、薪資、工時到解雇等管理問題,勞資不對立、不吃虧
作者:陳業鑫
出版社:天下雜誌
出版日期: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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