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律師先簽訂契約 多一分保障與權利關係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日電)民眾委任律師打官司可能因訴訟過程發生歧見,而衍生消費糾紛,消保官提醒,民眾委任律師最好有書面契約,執業律師則建議,簽訂契約也可以多一分保障,權利關係也較明確。
民眾打官司時常會委任律師,但過程中可能因訴訟結果、訴訟策略,甚至是作法與委任人見解不同,民眾認為發生消費糾紛而向消保官提出申訴調解。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服務中心主任何怡萱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委任律師最好要有書面契約,委任的事項範圍都要記載清楚,因為案件可能不只訴訟,訴訟前還有調解,民事與刑事狀況都會不同,民眾委任律師要處理哪一塊都要先講清楚。
何怡萱舉例,民眾若要委任律師進行訴訟程序,可以談清楚一個審期多少費用,若是尚未開庭前雙方就和解撤回案件,委任費用是否就可以減免,這些都要寫清楚。
何怡萱說,有些民眾可能會認為,開庭前就已跟對方和解,或是只開一次庭就和解撤回案件,但委任時可能已經先支付新台幣10萬元的律師費,覺得很不划算,這些收費法律都沒有清楚規定,但民眾都可以事先講清楚。
何怡萱指出,律師在執業時受律師法規範,中華民國律師公會也訂定律師倫理規範,其中第12條規定,律師不得作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宣傳去推廣業務,民眾委任前,可以多求證。
執業律師徐承蔭告訴中央社記者,律師與顧客的關係,在民法上屬於委任,委任範圍從諮詢、寫狀紙到出庭打官司相當廣,律師只要有收費都有盡到專業的義務。
徐承蔭指出,律師與委任人之間,其實是要建立在信任關係上,通常雙方會先信任才會委任,就像病患就醫,多打聽多比較主治醫師後,信任選擇的醫師,才會交給對方治療。
徐承蔭說,委任律師前,也可以多跟律師深談了解,甚至多打聽律師的風評後,後再決定是否要委任,簽訂契約也可以多一分保障,在權利關係上也可以比較明確。(編輯:郭諭儒)1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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