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處查10件無線充電器 半數不合格、2件逃避檢驗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9日電)行政院消保處今天公布隨機購樣10件無線充電器查核結果,5件、半數不合格,其中4件有輻射干擾家電疑慮,包含2件逃避檢驗,可處新台幣25萬到250萬罰鍰,其1疑涉偽造標記問題。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召開「公布無線充電器品質安全檢測暨標示查核結果」記者會,因經濟部標檢局已於民國109年元旦起將此產品納入應施檢驗商品,故與標檢局在北部實體店面、網路購樣做查核,並發布結果。
消保處簡任消保官王德明指出,日前購樣的10件樣品,半數、5件不合格,其中3件品質項目跟標示檢查都不合格、1件重要零組件比對跟品質項目不合格、1件僅標示不合格;就產地來說,中國大陸製造5件、不合格3件,台灣製造4件、不合格2件,越南製造1件、都合格。
針對民眾在意是否有不合格情況危及使用安全。他說,有4件品質項目的輻射干擾試驗不合格,會干擾收音機、電視收訊品質,至於影響心律調節器方面,因為相關醫療儀器已有防輻射干擾功能,相關疑慮解除。
王德明並說,比較嚴重的情節是有2個廠牌逃避商品檢驗,其中1家e-power剛好被買到2件不同型號的產品,標示跟品質查核都有不合格,其中在中國大陸製作的產品有送驗、在台灣製作的沒送驗,顯示後面這件逃檢。
他也指出,另一廠牌是QC3.0無線快充座,不僅沒有送驗,還有自行偽造商品檢驗標識的疑慮,標檢局將進一步查核確認。
關於上述違規情況,王德明補充,品質項目不符規定及逃避檢驗者有2件,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新台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63條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
另品質不符規定未涉及逃避檢驗者計2件,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同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違者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示不合格分2種,違反「商品檢驗法」部分,已依此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若違反「商品標示法」,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已移請地方主管機關依同法第15條規定 ,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編輯:張芷瑄)11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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