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然任文大董事長校友質疑 教部:依法核定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24日電)文化大學董事會日前開議選出陳泰然為第18屆董事長,遭校友組織華岡學會質疑臨時董事不具被選舉資格。教育部今天表示,已依照私校法和法院裁定結果,核定陳泰然為董事長。
中國文化大學第18屆董事原有11人,原董事長張鏡湖在108年11月過世後,剩下10人,表決時形成5比5僵局,董事長難產多時。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今年7月23日裁定,由前台大副校長陳泰然出任臨時董事,代行董事長職權。
文大董事會今年9月13日改選第18屆董事長,陳泰然參選,並以6票勝出,成為第18屆董事長,後續將負責召集會議,改選出第19屆董事。
文大校友組織華岡學會今天在台北召開記者會,理事長陳金龍表示,法院選任的臨時董事,應是要來「主持公道」,本身不具備候選資格,陳泰然卻自己參選董事長,主管機關不該坐視這種違法選舉結果。
陳金龍並說,文大董事會會有今天的困境,就是教育部一開始就把黑手插入,侵害大學自治。他呼籲到場參與記者會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李德維、林奕華、陳雪生、萬美玲等人加強監督教育部,為文大校友發聲。
華岡學會並在記者會上播放董事會會議錄音檔,指部分董事在過程中提出異議,但都遭到忽視。
教育部稍晚告訴中央社記者,已於9月23日依照法院裁定結果和私校法相關規定,核定陳泰然為文大第18屆董事長,呼籲董事會儘速辦理第19屆董事改選事宜,維護全體教職員工生權益。
教育部引述的法院裁定,是指台灣高等法院9月8日駁回文大董事金榮華等人的「再抗告」,認為陳泰然作為臨時董事長,具有完整董事職權,可召開會議、選舉、被選舉。
法院裁定指出,臨時董事應適用私校法第26條第1項出缺的「董事長」、「董事」職權,而非再抗告人主張的同法條第2項「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之董事」。
另外,再抗告人提出私校法第21條、22條相關條文佐證,法院認為這兩條的立法理由都已明確揭示,此條文選任的臨時董事僅限於行使選舉下屆董事長的職權,與私校法第26條第2項立法理由中未有限定,全然不同,「顯為立法者之有意區別,故適用上實難逕以比附援引」,文大的案例應優先適用私校法第26條規定。(編輯:管中維)1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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