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清明節與兒童節出勤 應加倍發給工資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日電)清明連假第一天,勞動部今天表示,今年清明節與兒童節同一天,且都是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若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應補假,若徵得勞工出勤,也應加倍發給工資。
勞動部指出,今年清明節為4月4日,與兒童節為同一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兒童節於4月3日放假,事業單位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清明節4月4日因適逢休息日,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擇日補假。
勞動部說,如果勞雇雙方約定於今天補假,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因此勞工如果是今天的清明節補假日或4月3日兒童節出勤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另外,4月4日出勤者,雇主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至於雇主若徵得勞工出勤,加班費該怎麼計算?勞動部表示,勞雇雙方若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清明節補假日經協商約定為4月2日,假設月薪每月新台幣3萬6000元的勞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若其在4月2日清明節補假日及4月3日兒童節出勤,這兩日性質為國定假日,依法休假日出勤需加倍發給工資,得150元x8小時=1200元。
如果是在4月4日出勤,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的規定計算,前兩小時要加給1又1/3倍以上的加班費,後6個小時要加給1又2/3倍以上加班費。得150元x2小時x4/3+150元x6小時x5/3=1900元。
另外,由於4月5日性質為例假,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強調,109年清明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編輯:謝雅竹)10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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