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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響 早於郵輪取消航次解約者退費從寬

2020/3/13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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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3日電)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表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國際郵輪禁止靠港政策施行後,有業者宣布3月底前、5月中旬前由台灣出發的航次取消,更早提解約者可主張扣行政規費後其餘旅費全退。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科長蕭素雲指出,因應武漢肺炎(2019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疫情發生,2月6日國際郵輪禁止靠港政策實施後,歌詩達、麗星(含星夢)宣布3月底前,公主郵輪宣布5月中旬前,從台灣出發的航次取消,並提供旅客選擇延期或全額退費方案。

她指出,但是早於業者宣布取消航次之前,就對上述航次提出解約的旅客,退款時可能不只被扣除辦理護照、簽證的「行政規費」,可能也被扣除「必要費用」,例如上岸後的行程,旅行社已支出的交通、餐飲、住宿、入場門票等費用。

她說,消保處邀集交通部觀光局、郵輪業、旅行公會等開會討論後,取得進一步確保消費者權益共識。

她表示,符合以上郵輪業者宣布取消航次的行程,郵輪業者通常會將費用都退還給旅行業者;通常上岸後的行程,也是統包在郵輪業者身上,因此早於郵輪業者宣布取消上述航次前,就對這些航次提出解約的消費者,可主張扣除「行政規費」後,退還其餘旅費,旅行業者若要扣除「必要費用」,須提出單據證明。

她提醒消費者,提出以上主張時,若遇糾紛,可向各地消保官申訴。

她補充,觀光局已於2月21日開會訂定郵輪旅遊解約退費原則辦理,即在靠港禁令宣布解除之前,旅客解約必須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規定辦理,也就是說,即旅行社必須提出已支付的「行政規費」或「必要費用」單據,經核實扣除後,將餘款退還旅客,所以消費者可做以上退費主張。

另外,消保處說,如果郵輪業者因靠港禁令維持,導致需要進一步取消4月以後、5月中旬以後的航次時,對於已解約並遭扣除「必要費用」的旅客,旅行社也要依據上述原則從寬妥適處理。同時提醒消費者,若遇促銷方案,雖然有特惠,務必審慎評估,以免日後發生消費爭議。(編輯:管中維)10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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