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口罩哄抬價格 消保處邀6電商訂5自律要點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4日電)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表示,已與蝦皮等6家大型電商共議遏止口罩價格哄抬對策,包含賣家無藥商許可執照會下架,並設單一窗口配合政府調查與申訴處理等5要點,業者都會自律落實。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任消保官王德明指出,上述5項自律要點包含:一、依藥事法規定,販售口罩賣家須具有藥商許可執照,倘無許可執照,電商平台應即時予以下架。
二、訂定自律規範,對於賣家販售口罩的價格認為有異常時,即不准許上架販售。
三、建立單一窗口,配合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及相關主管機關的調查,並優先處理口罩價格異常的申訴案件。
四、加強對平台賣家的教育宣導,以免觸法。
五、檢視平台賣家對於徵用口罩外,其他類型口罩是否有不實宣稱,例如宣稱有防武漢肺炎感染等效果的廣告,若經發現,立即予以下架。
王德明說明,消保處今天邀請的6大電商包含蝦皮、露天、雅虎、富邦momo、pchome、淘寶台灣等,還有相關主管機關,共議如何杜絕網路上販售已被政府徵用的口罩發生價格哄抬,共有上述5要點,業者都同意自律,並請經濟部函知各電商平台也參照辦理。
關於上述第四點觸法內容,消保處補充共計三法規有相關規範,一、如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的行為且情節重大,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二、如意圖抬高口罩交易價格而為囤積行為,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依刑法第251條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如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規範的聯合行為,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最高可處5000萬元罰鍰,若情節重大,還可依同條文第2項規定處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以下罰鍰;如經公平交易委員會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依同法第34條規定,可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編輯:管中維)10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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