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沒領完再就業 可申請提早就業津貼
2019/11/26 15:13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6日電)勞工若遭遇非自願離職可請領失業給付,勞動部今天表示,若勞工在失業給付還沒領滿前再受僱工作,且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可以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部勞動保險司科長吳依婷在會中指出,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勞工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按尚未請領的失業給付金額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吳依婷指出,以一般勞工為例,失業可以請領6個月失業給付,如果該名勞工月投保薪資為新台幣3萬元,可以領投保薪資6成約1萬8000元的失業給付,若勞工領了2個月後找到工作,符合提早就業津貼領取資格,其提早就業津貼金額為剩餘4個月的1萬8000元總和的50%。
吳依婷也提到,近期有許多勞工透過民意信箱提出失業給付相關疑慮,像是若是再就業,是否一定要在同一事業單位參加就保滿3個月才能請領失業給付。
吳依婷表示,「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是為鼓勵失業勞工積極尋職並提早就業,因此並沒有限制勞工須在同一事業單位受僱加保滿3個月以上才可以提出申請;根據統計,民國107年申請件數共有3萬1481件,核付金額15.5億元。
吳依婷也提到,勞工保險局已開放網路申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作業,除可隨時進行申辦外,也可省下許多時間。(編輯:李錫璋)10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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