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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務會議可解散遴委會 高提案門檻避免濫用

2019/8/2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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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2日電)為了化解遴選僵局,教育部5月預告修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賦予校務會議解散遴委會的權限。在8月公告版本中新增提案的「高門檻」,避免機制遭濫用。

陽明大學、台灣大學近年接連發生校長遴選爭議,教育部5月23日預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校長遴選辦法)」,規定遴選會運作如不符法規、無正當理由怠於執行法定任務等狀況下,校務會議可「解散」遴委會,校方隨後需於2個月內重組遴委會。

上述條文引起社會討論,支持者認為學校有權組成遴委會,理當也有權解散,此舉可有效化解僵局。但也有人擔心機制遭有心人士濫用,導致遴委會動輒被解散。

教育部人事處長陳焜元表示,經過一番討論,8月1日正式公告的修法版本,與5月預告版本相比,新增了「經校務會議代表1/3以上提案」條文。

陳焜元認為這是一個「高門檻」,要1/3以上校務會議代表提案不容易,可以確保機制嚴謹,不至於被濫用。且提案後經表決,需要出席代表1/2以上同意,才能解散遴委會。

其餘正式公告的校長遴選辦法條文,和5月預告的版本差異不大。陳焜元說,5月預告時有提到,同一人連續受聘擔任同一學校的遴委會委員「以一次為限」,引起部分教育團體反彈,但在教育部說明是法令公告後(108年8月1日)才生效,之前已擔任的次數不列入計算,已獲教育團體接受。

另外,為了建立明確的校長資格審認機制,教育部也配套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增列「相當教授或相當副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範圍及資格條件。遴委會在審核候選人的資格時,應由該專業領域的校外專家提供參考意見。(編輯:張芷瑄)10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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