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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媒法草案公布 鄭麗君:公媒要服務全民

2018/9/20 13:36(9/20 15:0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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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20日電)文化部今天公布公媒法修正草案,擬訂修正施行後2年內,由公媒基金會完成整合央廣和中央社,對外執行業務時仍保留CNA和RTI名稱,另增設族群頻道,盼明年6月立法院三讀通過。

現行公共電視法於民國86年施行,歷經4次修正,至今仍不符國際傳播產業潮流。文化部從106年7月開始,與公視基金會、中央廣播電台和中央通訊社的董事會、工會代表與專家學者召開十幾場諮詢會議,擬具修正草案,並將「公共電視法」修正為「公共媒體法」。

文化部今天公布的草案中明定,條文施行後公視基金會更名為公媒基金會,基金會營運採執行長制,經公開程序徵選。條文施行2年內,由公媒基金會依文化部所訂辦法,整合中央廣播電台和中央通訊社,對外執行業務時,得保留中央社CNA與央廣RTI名稱。

由於中央社業務為國內外新聞通訊與國際新聞通訊社合作,考量互動需求,草案明定基金會與中央社整合後,另應成立經營委員會設置營運長一人,由公媒基金會執行長提請董事會同意後聘之。

經費部分,為解決公媒基金會長期經費不足問題,將配合文化基本法訂定,以文化發展基金挹注公媒基金會的營運,提升公媒基金會長期穩定發展。至於央廣與中央社資產與負債,則由公媒基金會概括承受。

修正內容重點還有,將董事會人數降為11至15人,任期從3年改為4年,採交錯任期制,每2年改選半數董事。基金會也將依不同族群需要,分設專屬族群頻道,除現有客家電視台、原住民族電視台,也預定於108年中旬開播台語頻道。族群頻道經費採專款專用,並得指定捐贈。

「公共媒體要服務全民,應採最嚴謹的方式服務大眾」。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今天草案公告後30天內將舉行公聽會廣納社會意見,「期待這次修法能夠成功」;為尋求社會最大共識,公媒法草案預計在10月底前彙整各界公聽會及跨部協商會議的內容提送行政院,盼能在明年6月立法院三讀通過。

鄭麗君指出,過去台灣的文化政策常重內容卻不重視通路,台灣一直缺乏國家級傳播媒體通路的戰略,也沒有完整的文化傳播政策,「就像我們有商品,卻沒有通路,這不僅使我們的文化生產和傳播陷入惡性循環,在國際競爭上更顯得辛苦」。

她期盼未來台灣的公媒能成為亞洲新興的公共媒體,把台灣文化帶到世界上。

「近年很少看到有草案具有如此高度共識」,中央社董事長劉克襄指出,從學者傳播界、法人營運單位,乃至工會都很有共識,「我已經看到台灣文化傳播2.0,至少讓我們過去不敢想像的事,讓它有實現的可能」。

劉克襄比喻,過去台灣的媒體就像是獨立的小戰艦,如今整合後成為航空母艦,「可以想像我們在一定的高度下,絕對是台灣文化界一場華麗的遠征,只要上路就能成功」。(編輯:唐聲揚)10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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