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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換補休擬3個月休畢 學者贊同

2018/2/6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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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6日電)勞動部今天在施行細則中新增加班換補休的丙案「3個月內休畢」,學者普遍認同此版本,認為對勞資雙方皆有利。部份勞團則認為加班換補休不依比例計算,就已經損害勞工權益。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5日預告截止,勞動部法規委員會今天上午隨即召開會議,討論相關草案內容。會後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受訪表示,外界關注的加班換補休期限部分,刪除原本預告的乙案「當年度12月31日前」,新增丙案「加班3個月內休畢」。

黃維琛說,勞動部後續會再決定是要採甲案「比照特休假」(如: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或丙案「加班3個月內休畢」(如2月6日加班,需在5月6日前休畢)。

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辛炳隆受訪表示,從勞工身心健康來看,補休期限不宜過長,否則保護勞工健康的效果就會打折,所以縮減為3個月是蠻適當的。

辛炳隆指出,若以勞工福利,要積假的角度來看的話,當然會認為只有3個月是不夠的。企業方面,辛炳隆說,補修期限較短,對企業的人力不確定性會降低,也是好事,但一定也會有企業希望可以不要太短。

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教授成之約受訪時也說,甲案跟丙案的差別在於一個時間較長,一個時間較短,以勞工有利的角度來看,3個月期限對勞工會較有利,避免出現因為補休期限長,產生意想不到的狀況,反而影響立法目的。但丙案對企業來說,壓力也會比較大。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表示,一年的期限太長,會完全失去當初設計雇主要給付加班費的立法目的,因此認為3個月的版本會對勞工最有利。

高教工會研究員陳柏謙則指出,不論期限是一年或3個月,在最初的母法明定比例為一比一時,就已經傷害勞工權益,他們已經有聽說某企業原本是依照加班費比率計算折換補休,但已經公告新法上路後,將會改為一比一計算補休。(編輯:吳協昌)107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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