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實習分2型 業者憂認定困擾恐生糾紛
(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台北14日電)教育部研擬校外實習專法草案,將實習分一般型和工作型,不少業者認為太複雜,也擔心產生認定困擾,讓實務窒礙難行,加上無誘因,恐降低企業參與意願。
為保障大專生校外實習的相關權益,教育部研擬「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納入學生實習的權益保障、爭議處理、管理、監督等規定,教育部日前也舉行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
草案中將校外實習分為一般型和工作型,一般型主要目的為學習,無提供其他勞務,實習生屬於學習身份;工作型除了學習訓練外,並提供勞務,實習生兼具學生和勞工身份,應受勞動法規規範。
在公聽會中,有不少業者關注校外實習,擔心草案將實習型態一分為二,在執行上不容易區分,若無彈性恐產生爭議,可能降低企業參與意願。
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教育訓練委員會召集人李奇嶽指出,以師培為例,師培生到學校去實習,跟一般老師做差不多的事情,但領的錢也沒有比照一般老師,以實習為目的到企業的一般型實習生如果就只能學習,那學生去學校上課要繳費,去實習是否也要繳錢給企業,這樣是不對的,專法這樣訂只會讓企業覺得難以執行。
李奇嶽認為,產業支持訂定實習專法,但實習既然是選修,就應該保留彈性,讓學校、企業、學生可以根據不同業種的特性去協調,如果法令一刀切,也許工廠的可能沒問題,但服務業等其他產業可能就窒礙難行,假如實習搞得這麼複雜,又沒有提供誘因給企業,企業還不如乾脆退場,等學生畢業再聘。
中華國際會議展覽協會副秘書長范淼認為,既然要實習,實習精神就是做中學,如果不做怎麼學,但現在又訂定一般型實習,可能會產生認定困擾和糾紛,例如學生上課要做作業,實習單位也可能要求學生做作業,但作業跟工作難以區分。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法務中心執行長林金財表示,過去學生到校外實習,曾衍生勞動權益與職安等爭議,雖然對教育部研擬實習專法樂觀其成,但專法將實習分為一般型和工作型,不只實務上區分不易,且一般型實習生無勞基法保障,讓人擔心會出現過勞、職災等問題。
林金財認為,學生校外實習應不區分型態,給予一致性保障,至少遵守勞基法技術生專章的規範,保障學生的工時和保險,站在工安、職災等角度,應該讓學生納勞保,而工資、勞退等則未必要依照勞基法規定,可讓學校和實習機構依不同產業型態去簽訂契約內容。
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長楊玉惠表示,當初考量若實習全部納為工作型,公務單位很難撥出經費去付實習生每月基本工資或納勞保,可能導致公務單位無法提供實習機會,加上不少業者認為要有彈性,因此才研擬分為一般型和工作型,而教育部透過公聽會蒐集大家意見,瞭解實務執行上是否會有困難,將作為草案修正的參考。107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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