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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便宜睜大眼 餐券7大保障要知道

2016/8/21 12:42(10/3 18:1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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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茗喧台北21日電)趁著週末和三五好友吃吃喝喝,已是現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小確幸,業者趁著美食展、旅展祭出優惠餐券吸客,卻衍生餐券過期、業者倒閉讓餐券成壁紙、假日使用遭拒等消費糾紛。

為此,衛生福利部食藥署今年1月起推出「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透過「應記載」及「不可記載」2部分,明確規範餐券購買、使用及退換機制等7大保障,讓民眾花錢花得更有保障。

一、「應記載」部分:

食藥署食品科科長林蘭砡受訪時表示,每張禮券一定要記載的共4部分,分別為禮券內容、保障機制、換發規定、退費程序。

●禮券內容:

林蘭砡說,「禮券內容」除了要有餐券優惠內容外,還要註明禮券購買時的面額、禮券使用方式以及消費者爭議客服專線。

●保障機制:

林蘭砡表示,「保障機制」則分為履約保證、信託專戶、其他衛福部核准的履約保障方式3種,保障期間從禮券售出起至少1年,即便餐廳倒閉仍可向銀行索取退款。

●換發規定

餐券泡水、破損怎麼辦?這時「換發規定」就相當重要,餐券新制明定,不記名禮券即便損毀變形,只要還可辨識重要內容就能向業者要求換發,記名禮券一旦遺失、被竊、損毀同樣可要求換發,為了不讓業者在手續費上獅子大開口,也規定紙券換發手續費不得超過新台幣50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最高100元。

●退費程序

林蘭砡表示,萬一買了餐券後悔想退費,該規定也要求業者得在餐券背後明定「退費程序」,業者不可以任何名目要求「補差額」或「手續費」,應按面額全額退費。

不過,禮券若是以磁條卡、晶片卡或其他電子方式發行,根本寫不下這麼多資訊,業者可在卡片上記載發行人、履約保證方式和消費者服務專線,並以書面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其餘應記載事項,且隨時都要可查詢交易明細、餘額。

二、「不可記載」部分:

至於「不得記載」部分則有3大重點,包括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不得記載較現金不利情形、不得記載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

●不可記載「使用期限」

林蘭砡說,過去很多禮券有使用期限限制,一旦過期恐變壁紙,經常引發消費爭議,但新制上路後,業者僅能記載「優惠期限」不可記載「使用期限」。舉例來說,消費者花500元購買一張可享用價值1000元餐點的餐券,優惠期限1年,期限過後該券仍可視為500元現金使用。

●「不得記載較現金不利情形」

林蘭砡另指出,餐券限定平日使用或因「餐券限定座位」而訂不到位,也是過去常出現的爭議點,而新制中規定「不得記載較現金不利情形」即是要求用現金、餐券都要享有同等待遇。

她舉例說明,消費者花500元購買一張餐券,可在平日享用價值1000元菜色,但假日仍視為現金500元使用,業者不可禁止消費者使用;此外,假設某餐廳明明有100個座位,卻向消費者表示只有10個座位可供持有餐券的民眾使用,同樣是違法行為。

●「不得記載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

購買有分店或連鎖餐廳餐券,卻規定只能在特定分店用餐,當心已經觸法,林蘭砡說,新制明定「不得記載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代表消費者一旦花了錢買某餐廳的餐券,就享有在所有分店使用的權利。

除了7大保障外,如果消費者想顧及自己權益卻又看不懂黑壓壓的法律文字,中央社更整理出「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契約原文」與「白話文說明」版本,方便民眾對照察看,更讓民眾一次看懂。10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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