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非法換肝腎 回台當心坐牢罰錢
2015/6/9 17:53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9日電)立法院朝野協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達成共識,未來國人在海外非法買賣仲介器官,當心回台罰錢坐牢,至於「死囚不得器捐」未納法,但以行政作業執行。
衛福部醫事司長王宗曦今天指出,國人海外換肝、換腎等,回台要繼續服用抗排斥藥物,未來必須向醫院申報,器官來源清楚就沒事,如果仲介、買賣的器官,甚至非法來源,將面臨最高5年刑責及30萬元罰鍰。
全球趨勢禁止器官買賣,國人境外器官移植以中國大陸死囚為主要來源,中國大陸在國際的壓力下,禁止並打擊強摘器官及仲介買賣;這次我國修法,雖未納入「死囚不得器捐」,但另以行政作業規範,形同禁止,器官來源只剩民眾捐贈。
王宗曦說,經過研議,法務部透過修改死刑執行規則,以及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的器捐作業規範,可以排除了死囚捐贈器官。
台灣每年約有8000多人等待器官移植,器捐中心董事長李伯璋指出,1年大約有20個到30位國人出國換腎、10到20人換肝。
為增加器官來源,王宗曦說,這次修法將放寬活體器官移植的捐贈限制,擬開放活腎移植群體配對,例如不同家族能交換到合適的腎臟。另外,透過器捐中心研議「無心跳死亡器捐」臨床指引,讓無法腦死判定的民眾能大愛捐贈器官。1040609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