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家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保法 最快8月底上路
(中央社記者羅元駿台北22日電)為加強消費者保護,金管會今天指出,規劃第1階段將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台駿4家上市集團旗下共12家融資租賃公司,從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公告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定的金融服務業。
金管會法律事務處長林志憲今天在例行記者會指出,第1階段12家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保法後,業者就要遵循金保法及相關子法規範,且金融消費者與融資租賃公司的消費爭議,可適用金保法的申訴評議機制。
林志憲強調,此次將12家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保法的預告期為60天,預計6月發布,並在發布後的2至3個月生效,最快8月底生效上路。
林志憲表示,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爭論已久,這次第1階段將12家業者納入金保法是很大的突破。金管會也將分3階段納管,第2階段是針對銀行轉投資的13家租賃子公司納管,第3階段是租賃公會下的15家會員公司,每階段間隔約半年。
林志憲說明,本次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利率及費用的揭露,融資租賃公司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對利率及費用的揭露,要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
融資租賃公司也應對金融消費者說明應負擔的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和利率與利息計算方式。
另外,融資租賃公司委託他人辦理業務招攬時應確保受委託者的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符合相關規定,並應建立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林志憲指出,融資租賃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務前,應踐行認識金融消費者程序、了解金融消費者或保證人的資力、信用、借貸狀況、資金需求原因,確保進行的業務及金融消費者的還款能力與所能承擔風險相符。
而融資租賃公司提供的融資金額,也不得超過交易標的物在申辦業務時的價值。融資租賃公司自行或委託外部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時,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造成金融消費者隱私受侵害或其他不當的債務催收行為。
另外,融資租賃公司不可以拒絕金融消費者提前清償,如果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林志憲表示,違約金的計算及收取方式應在契約以個別磋商條款與金融消費者個別約定,融資租賃公司也要向消費者說明重要內容。
林志憲強調,融資租賃公司納管後若違反金保法第30-1條有關廣告、業務招攬、營業促銷活動方式或未充分揭露風險等情形,將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融資租賃公司評議案件的收費,林志憲指出,金管會已擬具「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當爭議案件經評議委員會作成全部或部分有利於金融消費者的評議決定時,每案件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2萬元。
不過,當爭議案件經金融消費者撤回、調處成立,或評議委員會作成全部不利於金融消費者的評議決定時,每案件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為8000元。(編輯:林淑媛)11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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