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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與民宅距離新規納2公頃以下案場 預計首季上路

2025/1/11 09:52(1/11 11:2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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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與民宅距離新規納2公頃以下案場預計首季上路。(中央社檔案照片)
光電與民宅距離新規納2公頃以下案場預計首季上路。(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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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曾智怡台北11日電)解套光電案場與民宅距離爭議,經濟部能源署將修正景觀原則,從原先僅規範2MW以上需遵守退縮規定,調整為無論面積大小,都應與民宅保持一定距離,並以2公頃作為分界,訂出不同間距,預計今年第1季上路。

修法後,若案場面積達2公頃,四邊皆須退縮20公尺以上,或退縮15公尺並設有高度1.5公尺綠籬;若為2公頃以下案場,須退縮至少5公尺;升壓站則要退縮20公尺,以減少噪音影響。

過去地面型光電大多設置於非都市土地,且距離社區有一定距離,因此「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僅規範2MW以上(一般占地面積約2公頃)的光電案場須遵守與民宅退縮距離。

然而,隨著聚落內建築用地設置地面型光電案件增加,相關爭議頻傳,如近期便有光電場預定地蓋在民眾住家後方,引發當地居民抗爭,拖累光電申設進度。

能源署透露,近期邀請地方政府與產業界召開3次利害關係人會議,達成共識,規範光電設施不管面積大小,都應與周邊民宅保持一定距離,並以2公頃為分界管制。

官員解釋,地面型光電原以容量為規範,但地方政府反映,實務上可能會有申請容量小,土地使用面積卻很大的狀況,例如曾出現明明小於2MW,但土地大於5公頃案例,因此建議應以土地面積為規範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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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修法草案,修法前後差異主要在於將小案場納入,並修改退縮標的為甲、乙與丙種建築用地及住商使用,預計農曆年前進行草案預告,未來尚未取得施工許可案件,都必須按照新規辦理。

為加速光電建置,經濟部最近陸續著手修正「電業登記規則」、「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也將與農業部合作,針對農地變更、農業容許(漁電共生、農電共生)審查祭出「快篩」機制,盼有效紓光電開發面臨的各種爭議。(編輯:翟思嘉)11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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