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類房屋免納入囤房稅2.0 低價屋3戶免稅限期擇定
囤房稅小百科
政院2023年7月6日通過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重點有3項:(財政部研議房屋稅條例修法,行政院會通過後再送立法院審議,若順利三讀,預計2024年7月實施新制,2025年5月正式開徵)
- 將「縣市歸戶」調整為「全國歸戶」,讓分散囤房者無所遁形。
- 法定稅率從1.5%至3.6%整體調升為2%至4.8%,但特定房屋除外。
- 過去法規規範為地方政府「可」訂定差別稅率,未來則為「應」訂定差別稅率,等同全國各縣市都須推動囤房稅率。
2014年修正房屋稅條例
- 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的自住房屋,稅率維持1.2%,但全國僅限3戶;3戶自住房屋以外的非自住房屋稅率(也就是持有第4戶以上的房屋),稅率則提高至1.5至3.6%,由地方政府依各自需求,訂定固定稅率或根據囤房數訂定差別稅率。
- 觀察各地方政府囤房稅的實施情形:共17個縣市對非自住房屋稅率都維持在最低稅率1.5%,僅4縣市提高。
桃園市:非自住房屋固定稅率2.4%
台北市:持有第2戶非自住房屋稅率2.4%,第3戶以上稅率3.6%
連江縣:持有第2戶非自住房屋稅率1.6%,第3戶以上2%
宜蘭縣:持有2戶以下非自住房屋稅率1.5%,持有3至7戶稅率2%,持有8戶以上稅率採最高3.6%課徵
若未在期限內擇定,第1年稽徵機關會按稅額由高至低,擇定稅額前3高的房屋,免徵房屋稅;第2年後則按取得時間順序擇定。
房屋稅條例針對住家用房屋,區分為「自住」及「非自住」,其中「自住」全國限3戶,立法院會去年三讀通過攸關囤房稅2.0的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非自住」住家房屋稅將採全國歸戶,法定稅率從原1.5%至3.6%,整體調升為2%至4.8%,但特定房屋除外,包含符合一定條件的出租、繼承共有、建商餘屋。
囤房稅2.0將於明年5月正式開徵,財政部今天公布最新相關配套「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草案,預告期至3月27日。
財政部官員指出,考量特定房屋有其政策目的,而不屬於「多屋卻未作有效使用」的情形,因此尚不宜納入全國歸戶,及按戶數課徵囤房稅2.0差別稅率,總計有11大類應稅房屋可排除計算。
根據草案,11大類房屋包含公有房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勞工宿舍及其附設員工餐廳、管委會或防空避難空間、房屋全部專供停放車輛使用、公同共有房屋、長照機構宿舍、史蹟及文化景觀、促參附屬設施住宅或宿舍,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房屋。
同時,草案也明定,在計算全國持有家戶數時,若為共有房屋(包含繼承共有),按各共有人分別以1戶歸戶。舉例來說,A先生與妹妹共有1戶房屋,在全國歸戶計算戶數時,兩人都有持份,所以兩人頭上均會算上這一戶共有屋。
此外,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的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並排除法人等非自然人適用,草案釋出擇定適用免稅的相關規定。
根據草案,房屋持有人在每年2月最後一天(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全國累計持有低價免稅房屋超過3戶時, 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天前(即當年3月22日前,遇假日順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擇定哪3戶要適用免稅。
若民眾未在3月22日前擇定,財政部官員說明,由於囤房稅2.0明年首度開徵,因此考量稽徵實務與利民,第1年(民國114年期房屋稅)稽徵機關會把逾時未擇定民眾的低價屋,依照房屋稅稅額由高至低順序,擇定稅額前3高的房屋,繼續免徵房屋稅。
第2年起(即115年期以後的房屋稅),民眾若未於期限內擇定適用免稅3戶的房屋,稅捐機關將改按「取得時間順序」擇定。舉例來說,115年民眾有4戶低價屋,前2戶A、B是舊屋,後2戶C、D是115年初買的新房,C、D哪一戶可納入免稅之列,端視取得順序先後,先取得者為免稅。(編輯:潘羿菁)11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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