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矽品內線案刑事無罪 商業法院仍判賠投資人
(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18日電)日月光、矽品內線交易案在刑事一、二審皆無罪,但投保中心於商業法院所提首宗團體訴訟獲部分勝訴,體現商業法院不受刑事無罪判決拘束,能迅速、妥適及專業處理重大證券損害賠償事件。
投保中心今天發布新聞稿解釋,有關發生於104、105年間,日月光半導體製造公司接續對矽品精密工業公司進行2次公開收購及最後以股份轉換方式完成併購,過程中所爆發內線交易不法行為,經投保中心協助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求償,已由商業法院於8月18日作出其首宗實體判決,不論對台灣證券市場或司法制度皆深具意義。
投保中心表示,本案計受理授權投資人285人,求償金額新台幣2.5億餘萬元,投保中心其實早於107年5月21日即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進行團體訴訟求償,然而由於本案刑事一、二審皆無罪,投保中心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也皆經法院判決駁回,不利投資人求償。
不過,時值商業事件審理法於110年7月1日施行,投保中心於110年7月2日轉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獨立民事訴訟,並為該院受理的商訴字第1號案件。商業法院在1年左右就作出判決,投保中心並獲得部分勝訴,被告等人應賠償投資人4800餘萬元。
投保中心進一步說明,本件商業法院首宗實體裁判,具重大意義,因內線交易等證券不法案件其民刑事責任同其要件,雖因兩者要求的舉證程度不同,刑事判決認定本來不拘束民事審理,然在實務上,民事判決往往仍受刑事判決認定影響,商業法院此次跳脫此框限,從民事責任的審理專業認定,顯示商業事件審理法確實可達迅速、妥適及專業處理重大商業事件。
投保中心認為,台灣商業法院制度已有效發揮功能,針對內線交易此等破壞證券市場公平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在商業法院專屬集中審理的制度下,能迅速有效發揮保障投資人權益的功能。除促進資本市場健全發展外,對於司法制度而言也具重大意義。(編輯:楊凱翔)11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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