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在歐洲付費新聞內容 台學者倡議新聞財產權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19日電)學者建議,台灣應先建立新聞媒體的特定財產權機制,媒體在跟科技平台展開協商時,在法律上才有基礎,也向國內媒體喊話,應把握科技平台在議價態度上的轉變時機,跟平台展開協商。
Google在5月宣布跟德國、法國等歐盟6國逾300家新聞出版機構簽署協議,將就機構刊出的內容進行付費,不過在台灣,目前還沒看到媒體跟科技平台的協商行動,關注新聞與平台平等協商的國內法律與新聞學者今天召開線上記者會。
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王立達表示,Google在歐盟同意與媒體協議,可能和歐盟長期推動新聞報導對於商業性平台取用其內容的著作鄰接權(neighbouring rights)有關。Google與Facebook在各國政府壓力與社會氛圍之下,近年對協商態度逐漸轉變,國內媒體應該把握時機,跟平台全面展開協商。
王立達建議,應該量身訂製特別的法律規範,妥善設定財產權,讓新聞媒體有權利要求平台在簡短取用新聞內容或進行網頁連結時,必須給付適當費用,透過類似歐盟的著作鄰接權,或是澳洲、加拿大制定媒體議價法等方式,在法律上設定財產權,明定平台向新聞媒體適當付費分潤的義務,媒體才能取得跟平台協商的法律基礎。
王立達表示,各種類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內容都是資訊。在現代社會中,資訊原本透過網頁連結、簡短引用方式,在網路世界中自由流通。因此必須事先設定財產權,透過特別立法,以精密的法律設計,限定在針對營利性、與媒體議約地位不對等的大型數位平台,避免嚴重妨礙資訊自由流通。
媒體關注相關部會應該如何推動修法,王立達解釋,如果走歐盟著作鄰接權方式,可能就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來推動修法,如果走強制仲裁模式,則可能會是媒體產業主管機關來推動。
台大新聞研究所教授林照真揭露訪談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的報告內容,有三大重點。
第一是地方新聞人力25年來衰退逾6成,國際外派人力也僅零星存在。第二是報紙的傳統廣告雪崩式下滑9成,儘管數位廣告成長6倍,但因為基數小,整體來說媒體廣告收入明顯萎縮,難以維持新聞產製品質。
第三,從3家報社調查資料來看,整體約有52%到58%的流量是來自Google和Facebook的導流,其中Google比例又大於Facebook,從中可見媒體對於平台的依賴,平台也透過媒體取得使用者資料,賺取廣告費。
林照真表示,目前文化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與公平會都在進行產業調查,行政院也組成跨部會小組。不過更關鍵的是,台灣輿論跟媒體應該對這項議題適當施壓,讓政府了解重要性。(編輯:潘羿菁)11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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