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成立管委會 營建署:僅對公告列管危險建物
2022/3/17 12:56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17日電)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修正版本強制成立管委會的適用對象,僅對公告列管的危險建築物進行管制,並非針對全部建物,草案中也已規劃相關配套輔導措施。
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凡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設有罰則。
巢運今天召開記者會,對行政院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草案,強制成立管委會落實公安維護的方向表示支持,但認為應有配套輔導機制。
營建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行政院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新增的第29條之1,明定無論條例施行前、後興建的公寓大廈,凡經認定有危險者,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也增訂地方政府應自行辦理或是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協助這類建物成立管理組織,以強化共用部分修繕、維護與管理、公安檢查與消防設備檢修等管理工作。
營建署指出,已在「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先行匡列補助地方政府輔導成立管理組織,經費經送請審議通過後,就可辦理補助。
營建署表示,有關危險公寓大廈的認定要件,將配合法案審議進度,邀集地方政府研議後公告,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公告擴大適用範圍。(編輯:郭無患)11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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