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預告修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入股設限
(中央社記者潘姿羽台北1日電)央行今天預告修正「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增訂金融機構加計關係人投資額不得超過外匯經紀商資本額的10%,央行官員直言,許多金融法規都有相關規定,外匯經紀商又是特許業務,管理辦法也應與時俱進。
「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自92年2月26日訂定後,歷經3次修正,央行為了強化對外匯經紀商的管理,並落實股權分散的立法意旨,參照相關法規對於類似事項管理規範內容後,共計修正5條、新增1條,即日起進行預告。
目前國內只有兩家外匯經紀商,分別是台北外匯經紀公司與元太外匯經紀公司,其中元太外匯經紀公司資本額為新台幣1.2億元,董事長劉振隅,最大股東為玉裕國際投資公司。
市場傳聞有銀行有意入股元太外匯,媒體也詢問央行修法是否與此有關,央行外匯局副局長賀培真表示,並非針對傳聞來修正。
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原規定,國內外經營存放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單一投資額不得超過該外匯經紀商資本總額的10%;其他國內外單一投資人投資額不得超過該外匯經紀商資本總額20%。
央行考量投資人可能以間接方式取得外匯經紀商的控制權,因而做出修正,將關係人的投資額納入計算,也就是說,金融機構加計關係人合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該外匯經紀商資本總額10%。
賀培真表示,法規不能溯及既往,因此條文增訂「緩衝期」,如果修正條文上路後,發現真的有人不符合規定,還是有6個月的調整期。
此外,由於外匯經紀商屬於特許行業,賀培真表示,這次修正也增定條文第6條之1,對負責人、董監事有資格條件的要求,應具備良好品德,也就是不應有違反金融相關法規的情況。
賀培真會中重申,對外界傳聞不太清楚,不過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上路至今18年,只修正過3次,金控法、銀行法、公司法等法規都常常修正,對於投資人、關係人持股權利計算也都有比較明確界定與計算方法;外匯經紀商是特許業務,也是金融周邊組織,替金融機構提供服務,管理辦法自然要與時俱進。(編輯:潘羿菁)1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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