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修法 非法數位重製擬納非告訴乃論罪
(中央社記者蔡芃敏台北7日電)為了加入CPTPP,經濟部將修正著作權法,將非法數位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且侵害著作權人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將改為非告訴乃論罪,嚇阻侵權行為,力拚新會期過關。
為配合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經濟部智慧局今天表示,將修正著作權法部分條文,將非法數位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改為非告訴乃論罪,將送立法院,力拚新會期過關。
智慧局長洪淑敏說明,台灣過去僅對重製大量盜版光碟訂出刑責。不過,隨著數位發展,越來越多以非法上傳院線電影、隨身碟販賣光碟等方式銷售或出租牟利,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因此,經濟部透過著作權修法,只要是以數位格式重製、散布、公開傳輸,且原樣重製,侵害著作權人超過100萬元以上,將認定為非告訴乃論,將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洪淑敏說,著作權法多年未有重大修正,由於立法院屆期不續審制度,經濟部將著作權法100多條修正案縮減至30多條,修正內容包含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定義、增訂學校遠距教學、圖書館數位典藏閱覽合理使用以及公播音樂合理使用等項目。
洪淑敏表示,像是不少爺爺奶奶、學生族群會在公眾場合運動時播送音樂,本來需要付費取得授權,不過,智慧局認定跳健身操、運動有益身心,因此放寬修法,未來不用取得授權、付費即可使用。
著作權法也將修正不合時宜的刑事責任規定,洪淑敏說,以往重製光碟不論數量或是獲利多寡,均得判刑6個月以上。不過,不少是學生或是家庭主婦販售少量盜版光碟而觸犯法律,因此,刪除部分侵害著作權刑罰6個月法定刑下限,且可以改判緩刑或是易科罰金,由法院依個案衡酌,避免刑責過重。(編輯:張均懋)109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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