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股票身分不對 罰鍰最高達480萬元
(中央社記者劉姵呈台北14日電)台股高檔震盪,借券市場也相當活絡;金管會證期局表示,近期發現有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大股東,長期出借服務公司所發行股票,提醒若股東身分轉換應告知券商,否則將核處最高新台幣480萬元罰鍰。
台股已連續4個交易日在11400點之上震盪,活絡證券市場的流動性,也進一步增加借券市場的券源;根據證交所說明,「借券」是指有價證券借貸行為,即出借人將有價證券出借給借券人,賺取借券費收益,而借券人借券目的除為放空外,也可從事避險、套利等策略性交易或為還券、履約的用途。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官員今天向中央社記者表示,券商推廣可將手中長期持有的股票作出借,賺取利息收益;不過近期卻發現,有投資人在成為出借股票所屬公司的內部人或大股東之後,卻沒有告知券商身分的轉換,違反規定。
證期局表示,金管會自民國95年已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的大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的股票),不得進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至於為何違規情事還是層出不窮,官員表示,首先,投資人可透過網路方式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非常方便,未注意到不能出借本身服務公司所發行的股票。
再者,有些長期持有股票的投資人,可能原本不是內部人,但近期台股屢創新高,像是一些較大型的權值股或是波動幅度較大的個股都成為熱門的借券標的,持續出借手中這些較熱門的股票標的,但因身分已轉換為內部人,卻未即時告知券商。
官員說,投資人向券商委託借券時,會簽屬一份借貸契約,且契約中有聲明投資人不得為該借券標的內部人,另外,契約中也規定若投資人轉換身分時也應及時告知;因此,特別提醒投資人若屬於符合規定中定義的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就不得從事此標的證券借貸交易及借券賣出,以免違反相關規定。
證期局提醒,如有違規情事,會依照證券交易法第25條及第178條第1項的規定,包括借券金額、違規借券時間長短等,對違反規定的投資人核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編輯:張均懋)10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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