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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派搶經營權 會計師:大同條款較證交法可行

2018/7/7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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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潘姿羽台北7日電)「大同條款」可能產生公司法、證交法不同調問題,金管會定調可擇一適用;不過會計師認為,公司法不須經過董事會同意便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實務上被選擇的機率會較高。

立法院6日三讀通過公司法第173條之1、俗稱「大同條款」的條文修正,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不須董事會同意。

然而現行證券交易法第43之5條也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公開收購持股過半的股東,可以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外界質疑「大同條款」會產生證交法、公司法不同調的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顧立雄特別說明,若同時符合「公開發行公司」且「公開收購持股過半」,公司便可依自身情況,二法自行擇一適用。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藍聰金表示,公司法中「大同條款」設下持股3個月的限制,但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證交法則無持股時間限制,但須請求董事會,二者條件不同。

藍聰金指出,當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持股已過半,要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時,多半是希望在股東臨時會上表決特定事項,既然如此,可以想見董事會不會希望股東臨時會能順利召開,因此公開收購人面臨證交法、公司法二擇一時,選擇適用公司法的機率會較高。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楊敬先也說,實務上,會走到公開收購股票過半的案件其實不多,而且到了這一步,爭奪經營權的用意已相當明顯,選擇適用公司法來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是較有可能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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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工商團體認為,「大同條款」會加劇公司經營權之爭,藍聰金認為,不可諱言,會有市場派以此方式搶奪經營權,但這應該回歸市場機制。

藍聰金說明,只要公司經營團隊受到投資人肯定及信賴,經營權自然穩固,以台積電為例,外資持股比例非常高,但也很支持經營團隊;如果公司擔心經營權被搶走,提升經營團隊實力,讓公司、股東獲利才是根本之道,不然就加強持股比例,不須因此對於修法內容負面解讀。(編輯:李信寬)10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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