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董事條款規避監理 顧立雄擬修銀行法
(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13日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法人董事可隨時改派代表規避監理這問題,可能真的需要推動銀行法等修法,另外,金管會可從大股東適格性3面向強化對家族化金融機構的監理。
顧立雄今天列席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議並備詢。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陳賴素美指出,金管會以替離職員工辜仲諒等人墊付保釋金,公司治理遇到大股東就失靈為由重罰中信金,但部分金融業後面的大股東就是家族企業,它們持續掌握實權,不論金融業董事如何改選,選出來的都是家族企業的傀儡,金管會即使解除所有職務,其實意義都不大。
陳賴素美以中信金為例指出,中信金非獨立董事中,除了董事長顏文隆外,其他2名董事童兆勤、陳國世,分別是仲遠投資、宜詮投資代表,這兩家投資公司都是宜高投資公司旗下公司,而辜仲諒以及其母親辜林瑞慧掌握了宜高投資一半的股權。
顧立雄答詢表示,這是公司法第27條法人董事的問題,現在法人董事確實可以隨時改派,所以,可以想像非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遠遠欠缺,會產生治理上的困擾。
顧立雄會後受訪表示,法人董事隨時解任規避監理是大家最近提出來的問題,這部分可分為兩個層面,一是公司法規範的是所有公司,另一方面則是金管會監理的金融業,金管會會思考要不要多增加自然人董事或者獨董人數。他以台積電為例指出,台積電董事會中,獨立董事席次過半。
然而,媒體進一步追問,中信金董事會中也是獨立董事過半?顧立雄說,公司法已經有這樣的法人代表規範,如何在特別法中去規範,要思考設計一下,可能真的是要推動銀行法、保險法等修法,且要如何架構也要好好思考。
同時,在家族化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方面,顧立雄說,家族股東成為金融業大股東這部分,更應該強化公司治理,金管會會從金融業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非金融事業負責人、大股東適格性、加強具有家族化金融業的業務檢查三面向來努力。
公司法第27條文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10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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