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租賃有定型化契約 4大爭議有解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7日電)租U-bike等自行車常見租借費用資訊不明、票卡遺失計費不明、還車後票卡被鎖、騎乘跌倒無從處理等4類爭議,消保處與交通部研訂完成定型化契約,最快 5月上路解決糾紛。
值得注意的,定型化契約中提供消費者取車後至少5分鐘的自行車檢查時間,消費者若在檢查時間內發現車體有異,並歸還於原租賃場站者,業者不得收取費用。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近年來受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自行車租賃消費申訴案資料時,發現常見的爭議有「租借費用資訊不明」、「票卡遺失如何計費」、「還車後,票卡卻被鎖」、「騎乘時發生跌倒,該如何處理」等。
他並說,消保處已與交通部研訂「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51次會議審議通過,預計交通部將於5月公告上路,屆時可減少前述糾紛類型發生,讓消費者的權益更有保障。
他說,預計要公告上路的前述契約規範,將自行車定義為「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而其他慢車的租賃,也準用此契約規範。
其次,規定業者必須在租賃契約中揭示租賃的「承租費率」、「因故無法依約歸還時之運費計算」、「保險資訊」及「還車資訊」。
再者,業者應揭示自行車的承租條件,例如身高、年齡、使用須知;自行車車體應揭示業者的服務電話及緊急報案電話,並提供取車後至少5分鐘的自行車檢查時間,消費者若在檢查時間內發現車體有異,並歸還於原租賃場站者,業者不得收取費用。
此外,業者不得在契約中有「片面變更契約內容,而承租人不得異議」、「變相或額外加價」、「免除或減輕相關法律義務」等約定。
但是租賃期間,若發生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而發生違反交通法令,或有自行車擦撞毀損致消費者或第三人權益受損、或遺失自行車者,消費者應負繳付罰鍰、損害賠償責任等法律責任。
陳星宏建議消費者,租借自行車掌握「四訣竅」,一、租車前看清楚租借條件,二、取車時檢查車輛狀況,三、騎乘時遵守交通安全,四、還車時確認完成還車程序;搭配以上契約上路,糾紛可望減少。10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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