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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售製造逾6年輪胎 明年開罰【影】

2016/11/11 17:39(11/11 20:4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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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11日電)明年元月起販售製造日期逾6年汽車輪胎將開罰,106年元月前進口或運出廠的輪胎,標檢局將依「消保法」規定,要求回收;但如果在106年元月後,依法不得銷售,且罰則也不同。

過去曾傳出汽車輪胎過舊,導致車輛翻覆意外,為避免消費者安裝製造日期過久的輪胎影響行車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修正CNS 1431「汽車用輪胎」國家標準,將「製造日期」納入查核項目。

標檢局副局長莊素琴表示,106年1月1日起將新增查核新品「汽車用輪胎」製造日期,製造日期超過6年者不得在國內市場上販售。

值得注意的是,106年1月1日起製造日期超過6年仍在市面上陳列販售者,且屬於106年1月1日前進口或運出廠的汽車用輪胎,標檢局將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要求企業應立即回收商品,若違反命令者,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不過,若是在106年1月1日以後進口或運出廠的汽車用輪胎,標檢局表示,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4項通知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若違反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依同法第60條之2規定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外界質疑,為何明年起販售製造日期超過6年、且屬106年1月1日後進口或運出廠的汽車用輪胎罰則較輕?莊素琴解釋,因製造日期納入查核項目後,適用於商品檢驗法,且因上述屬於標示問題,而非品質問題,因此罰則較低。

另外,標檢局也教導消費者如何辨識輪胎製造日期,標檢局表示,輪胎製造日期會標示於胎邊,由4位數字組成,前2碼代表生產週別,後2碼代表生產年份(西元),例如2609,代表是在西元2009年第26週製造。10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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