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樂陞案再現 公開收購須提履約保證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28日電)避免樂陞案再度發生,金管會今預告修正公開收購管理辦法草案,公開收購人須由財務顧問或簽證會計師出具履行支付能力確認書,或由金融機構提出履約保證,才可進行公開收購。
此外,依現行規定,公開收購只要條件成就後,參與應賣的投資人即不可撤銷應賣。但修正草案規定,在收購人未將全數收購對價匯入受委任機構名下的公開收購專戶前,參與應賣的投資人仍可撤銷應賣。
日商「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科技股票,條件成就卻違約未交割,導致樂陞股價重挫,小股東慘賠。對此金管會檢討「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以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2項法規,今天預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管會指出,此次公開收購管理辦法參考英國與香港作法,主要有6大重點,首先,為確認公開收購人有足夠資金完成公開收購,公開收購前須先由具有證券承銷商資格的財務顧問、或是簽證會計師出具公開收購人據履行支付收購對假能力的確認書,或由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才能進行公開收購。
金管會表示,出具證明雖會增加收購人的成本,但可強化投資人的權益保障。
此外,修正草案也強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及審議委員會,對公開收購重要資訊的查證責任,且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公開收購支付對價的時間不可延長或變更。
第4點是強化公開收購的資訊揭露,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前,收購人須取得主管機關准駁文件,並將全數收購對價匯入委任機構的公開收購專戶,並做好申報義務,以提供股東應賣決策參考。
另外,修正草案規定,在收購人未將全數收購對價匯入受委任機構名下的公開收購專戶前,參與應賣的投資人仍可撤銷應賣;最後,受委任機構應設立專戶辦理款券收付且專款專用,近一年受到主管機關糾正的證券承銷商,除已改善並獲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擔任公開收購的受委任機構。10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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