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修正案 將辦公聽會
(中央社記者陳政偉台北29日電)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全國區域計畫」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部內審查,後續在12月辦完所有公聽會後,將提請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再陳報行政院備案。
營建署表示,內政部定於103年12月4日、5日、9日、10日及16日辦理北、中、南及東區公聽會汲取各界意見,供為計畫內容修正或轉請相關部會納入政策檢討調整的參考。
內政部在102年10月17日公告實施「全國區域計畫」,該計畫定位為國土計畫法草案立法通過前的最上位法定空間計畫,明定土地利用基本方針,確立國土保育、海域海岸、農地維護及城鄉發展的指導原則。
營建署表示,行政院於102年9月9日同意備案全國區域計畫時,同時要求辦理計畫修正作業,補充納入「區域性部門計畫」、「農地」及「建立基本容積制度」三事項。
在102年10月公告實施計畫前的公聽會過程,環保團體建議修正「環境敏感地區」相關內容須包括水庫集水區、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等,內政部一併納為修正項目。
營建署指出,因這次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內容涉及相關部會主管權責,行政院指示相關部會配合提供,彙整完成計畫修正案的草案後,自103年1月起提該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經召開1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後,初步完成審查結論。
其中審查結論包括,第一,「水庫集水區」的管制規定修正為與其他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相同,即如屬該環境敏感地區的土地,應避免變更為建築用地,刪除「由開發者承諾妥予處理廢污水、廢棄物等相關事項後得准予開發」的相關規定;因水庫集水區屬地理名詞,未來無需透過公告確定程序,如屬該範圍者,均應進行管制。
第二,「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再納入全國區域計畫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至「地質敏感區(斷層、山崩與地滑、土石流)」,依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意見仍維持第2級環境敏感地區。
第三,優良農地調整為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且其定義為「符合特定農業區劃設原則的地區,範圍由農業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為維持國內糧食安全,仍應訂定各直轄市、縣(市)應維護農地面積,惟考量目前農地現況或有改變,為務實進行農地總量管制,是仍應保有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農地需求總量的機制。
除4項結論外,計畫草案並納入全國產業用地需求量、水資源、能源設施、大專校院、展演設施、大型運動場館、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環境保護設施、觀光遊憩設施、運輸系統等設置原則。10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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