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招租索賄貪污 前通霄鎮長陳漢志一審判10年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24日電)苗栗縣前通霄鎮長陳漢志因太陽光電招租案向廠商索取、收受賄賂,經檢方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苗栗地院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8年,褫奪公權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苗栗地檢署於110年偵辦「通霄鎮太陽能光電招租案」貪污案件,起訴時任通霄鎮長陳漢志、前公所機要秘書陳志豪、前公所鎮務顧問黃晏樂及廠商蔡弘懋等多人,案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法院今天公布一審判決,陳漢志涉犯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及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分別處有期徒刑7年6月、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107萬元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苗栗地院指出,陳漢志就任通霄鎮長之初,與陳志豪、黃晏樂共謀向廠商要求賄賂,由黃晏樂於108年3、4月間,向賀喜公司負責人林瑞洋探詢參與公有土地架設太陽能板標租案之意願,林瑞洋表示有參與意願後,受邀至陳漢志服務處洽談,陳志豪當場詢問林瑞洋,若公司得標,願給付多少賄賂,而要求賄賂,但雙方未達成共識。
後續陳漢志轉向有意參與太陽能光電標租案的能旺公司監察人蔡弘懋詢問「外面的行情多少」要求賄賂,蔡弘懋則回應,得標後會知道禮貌。
法院指出,後來安集公司順利得標,能旺公司擔任下游架設太陽能板統包廠商,蔡弘懋於108年12月某日在陳漢志服務處交付以紙袋包裝之36萬元賄款給陳漢志,再於110年4月13日在苗栗縣通霄海水浴場旁土地公廟前,將以紙袋包裝之71萬元賄款丟到陳漢志駕駛的公務車內,作為得標的對價。
法院審理認為,陳漢志雖僅坦承向蔡弘懋收受賄賂,否 認向林瑞洋要求賄賂,而陳志豪則否認要求賄賂犯行,但同案被告黃晏樂、蔡弘懋均對於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經林瑞洋、能旺公司葉建宏等人證述明確,有手機截圖、跟監照片等資料佐證,4人犯行事證明確。
法官審酌陳漢志身為鎮長,本應廉潔自持,罔顧選民付託,敗壞官箴,依法判刑。
法院指出,其餘被告林志豪曾於偵查中自白,依法減刑,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 3 年;黃晏樂雖非公務員,但與公務員共同要求賄賂,並於偵查中自白,判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褫奪公權2年。廠商蔡弘懋雖非公務員,但向公務員行賄,並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減刑後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8萬元,褫奪公權2年。(編輯:張銘坤)1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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