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過文策院設置條例 以國家隊發展文化產業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5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以行政法人形式設立文化內容策進院,用「國家隊」概念發展文化內容產業。
行政院參酌國際趨勢均以文化內容產業作為驅動文化經濟成長、產業創新升級的重要動能,為落實扶植產業發展的公共任務、落實中介組織的專業治理,提出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規劃設立文策院,並配合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5條、第7條、第30條條文修正草案,獲得朝野立法委員支持。
三讀通過的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明訂,文策院的業務範圍包括:文化內容相關產業的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相關產業專業人才的培育;文化內容開發及產製支持;文化科技的開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產業的投資及多元資金挹注服務;產業市場的拓展及國際合作;產業設施的受託營運管理;產業的著作權輔導。
條例中明訂,文策院應建立公民參與機制,為引入參與式治理,擴大公共課責,每年應舉行諮詢會議,就發展與業務廣納社會各界建言,會議過程應全程公開。
文策院董事會組成,置董事11人至15人,從相關領域遴選專業人士提請行政院長聘任。其中,董事長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長聘任,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兼任者為無給職。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超過65歲,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條例中也規範,文策院設立時,因業務有必要使用的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等方式辦理;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購置的財產,為公有財產。但接受捐贈的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
關於文策院的設置目的,行政院長賴清德曾於今年3月行政院院會中指出,是希望吸引更多專業人才,促進資源整合與資金投入,有利以「國家隊」的概念發展文化內容產業,協助台灣影視產業拓展通路,突破產業規模,提升產製量能。
文化部評估,設置文策院有助形塑國家品牌進行國際布局。借鏡韓國於2009年整合相關組織成立「韓國內容振興院」,法國也有「國家電影及動態影像中心」,文策院可發揮文化內容產業共同平台的功能,秉持國家隊精神,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與力量,形塑國家文化品牌,進軍國際市場、拓展海外商機,建構國際話語權。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吳思瑤說,文化產業應悉心照料,期待在文策院的領航下,打造非常堅強的「台灣隊」,進行國際布局,建構台灣文化的國家平台。(編輯:李信寬)10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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