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油罐車混裝案調查終結:性質極其惡劣必須嚴打
(中央社台北25日電)中國國務院食安辦今晚公布喧騰一時的油罐車混運煤油、食用油案調查結果,指此事「性質極其惡劣」,是典型的「行為違法犯罪」,必須嚴厲打擊。而從相關主管官員、車主到油罐車司機則被究責乃至刑事立案,中儲糧等7家企業並被罰款。
但中國國務院食安辦宣稱,經全國範圍內組織展開「全鏈條清理排查」及各地清查情況來看,截至目前「未發現其他同類問題」。
央視新聞報導,針對媒體反映的油罐車混運煤油及食用油案,中國國務院食安辦、國家發改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衛健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糧食和儲備局組成聯合調查組,分赴河北、天津、內蒙古、陜西4地展開聯合調查,追查涉事產品流向,核查涉事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違法行為後,得出上述結論。
報導指出,聯合調查組經調查核實後認定,油罐車混運煤油、食用植物油事件「性質極其惡劣,違反基本常識,踐踏道德底線和法律紅線」,是典型的「行為違法犯罪,必須嚴厲打擊」。
根據調查,涉案的2輛油罐車中,車號「冀E5476W」運送的35.91噸食用油,已有11噸用於飼料加工,其餘24.91噸未售出,已全部封存;另一輛車號「冀E6365Z」運送的31.86噸食用油,未售出者僅2.48噸,也已封存。其餘已被分裝銷售的29.38噸中,有7.78噸被追回並封存,而未被追回的21.6噸已流向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但未流向其他地區。
報導指出,聯合調查組認定,涉及此案的運輸業者負有管理責任,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油罐車主負有主要責任,涉嫌犯罪者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司機負有直接責任,應以行為犯論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購買企業作為委託運輸方負有相應責任,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而生產企業透過銷售合約約定,將運輸和交付環節責任全部由買方承擔,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應給予行政處罰。
因此,本案對河北邢台3名油罐車運輸企業法定代表人及2輛油罐車的實際車主共5人依法查處,對構成犯罪者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至於2名油罐車司機則依法刑事立案並採刑事強制措施;而參與開具油罐車清洗虛假票據的3人,則處以10天的行政拘留。
至於涉案7家企業中,隸屬中儲糧集團的「中儲糧油脂(天津)有限公司」被開具人民幣約286萬元(新台幣約1277萬元)的罰款,金額居冠。另一家食用油廠「河北三河匯福糧油集團精煉植物油有限公司」也被罰款約251萬元;其餘5家業者則被罰款或沒收26萬至168萬元,5家中的2家油罐車隊及物流業者並被收繳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此外,問題油罐車所在地的河北省邢台市,失管、失察的市政府分管負責人負有領導責任,相關監管部門人員負有責任,由地方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追責問責。對調查過程中,地方發現公職人員可能存在的「失職、瀆職、不作為」問題,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介入調查。
國務院食安辦表示,下一步將按照「全面清查、舉一反三、打建結合、標本兼治」原則,會同國家糧食和儲備局、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持續深入開展油罐車混運食用油問題專項整治,嚴格落實食用油運輸專車專用,以「零容忍」態度嚴處重罰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並加強全鏈條管理,確保食用油安全,並「歡迎來自媒體記者、人民群眾等各種方式的社會監督」。(編輯:邱國強)11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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