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央企禁收購、參股金融機構 分析:凸顯風險防控
(中央社台北5日電)中國國資委近日要求,央企不得新設、收購與新參股金融機構。中國媒體第一財經發表社論,指出央企金融業務的利潤吸引恐導致削弱主業發展,產生脫實向虛的現象,存在風險隱患,新要求凸顯風險防控與服務主業發展。
中國國務院國資委黨委3日召開擴大會議,敦促要從嚴控制增量,各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新設、收購、新參股各類金融機構,並稱要做好風險防控。
中國媒體第一財經4日發布社論,指出這是對央企的金融業務進一步設限,目的包括防範金融風險和支持央企主業發展等,此舉對規範央企金融業務會起到重要作用。
社論剖析,這一背景是,近年來,有的央企金融業務在公司治理、產品發行、風險管理、投資者權益保護等方面較為薄弱,存在一定風險隱患。
社論舉例,一家以能源領域為主業的央企,下屬金融控股公司又作為「母公司」,控股和管理了10多家金融或類金融企業,業務涵蓋證券、保險、信託、基金、期貨、租賃等傳統金融領域以及碳資產、私募股權管理、網路金融等新興金融領域。
社論說,這一下屬的金融控股公司,就很難說是服從和服務於這家央企的主業了。
社論因此指出,應該看到,央企金融業務的利潤吸引可能會導致公司在發展過程中將過多的資金配置到金融板塊,從而削弱央企的主業發展,產生脫實向虛的現象。
社論表示,回歸本源、聚焦主業、嚴控增量、優化存量、提高為主業服務佔比,將是今後的關鍵詞。再加上,今後要對服務主業實業效果較小、風險外溢性較大的金融機構原則上不予參股和增持的規定,就是為央企金融業務既設置了「紅線」,也明確了方向。
社論並指,後續官方將加大對央企金融業務的監管,因為中國國務院國資委黨委3日召開擴大會議上強調,要深入貫徹落實「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問責規定(試行)」,切實守住風險底線。(編輯:呂佳蓉/廖文綺)11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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