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23條增境外干預罪定義含糊 發表言論就可能違法
(中央社記者陳鎧妤台北31日電)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文件新增「境外干預」罪,學者分析,文件對「境外勢力」的定義相當含糊,涉及罪行廣泛,日後境外政府或非政府組織,或關心香港議題的海外組織,單純發表言論都可能被指違法。
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展開諮詢,建議新增「境外干預」罪。政府在諮詢文件表示,雖然港府藉國安法粉碎了港版「顏色革命」(2019年「反送中」運動),但境外勢力透過本地組織及個人,尤其實際是由境外勢力成立或與其有密切聯繫的一些所謂「非政府組織」,又或一些本地組織在境外成立「影子組織」,繼續在香港構成危害國家安全風險。
文件建議「境外干預」罪的罪行,包括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影響中國政府及香港行政機關制定、執行政策或措施,或作出其他決定、干預香港的選舉、影響立法會及法院職能、損害中央與特區之間,或中國或香港與任何外國的關係。
「使用不當手段」包括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使任何人名譽受損、或精神受創傷或過分受壓。
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律中心香港法律研究員黎恩灝向中央社表示,「境外干預」罪對於「境外勢力」的定義相當含糊,甚至沒有具體的定義及豁免條款,而涉及的罪行範圍相當廣泛,單純發表言論都可能被視為違法。
他又指,諮詢文件用了相當多篇幅批評「境外勢力」對香港的影響,如境外勢力參與策動港版「顏色革命」等。
黎恩灝表示,文件提到「一些境外勢力打著所謂『爭取權利』、『監察人權』等幌子,長期在香港特區開展相關項目,並資助本地組織開展各種所謂抗爭活動,為港版『顏色革命」提供助力」,顯示這些「境外勢力」不但是指外國政府、政黨或政治性組織,甚至可能包括非政府組織、慈善組織等。
他說,這情況下,境外政府或非政府組織、國際性組織,或關心香港議題的海外組織,都可能被視為「境外勢力」。
另一方面,黎恩灝表示,今次諮詢文件將此前政府對假新聞法的討論,融入相關的維護國家安全罪行內。如「境外干預」罪是指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造成的一些罪行,而「使用不當手段」包括「發表關鍵失實陳述」。
他又指,諮詢文件在完善「間諜活動」罪方面,針對的罪行包括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
他指出,這樣會在新聞界產生寒蟬效應,而諮詢文件沒有加入可以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反而2003年港府就23條立法時有加入可以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顯示今次23條立法內容更嚴苛。(編輯:曹宇帆)1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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