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頒組織處理規定 不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為首惡
(中央社台北28日電)中共中央辦公廳今天印發「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列舉17項行為應被「組織處理」。頭一項就是「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第2項則是「違規參加宗教活動」。
此外,這17項行為中,還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經商辦企業」者。
新華社報導,發布這項規定的通知強調,「組織處理」是教育、管理幹部的必備手段,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措施。而這項規定則是做好「組織處理」工作的重要遵循,對指導和規範組織處理工作,推進組織處理與紀律處分、法律責任追究有機銜接,構建更加完備的幹部管理監督制度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這項規定在「組織處理」章節中提到,領導革幹部在政治表現、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遵守組織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有苗頭性、傾向性或者輕微問題,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為主。存在17種情形之一且問題嚴重的,應受「組織處理」。
這17種情形的第1項,就是「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有違背『四個意識』、『四個自信』、『兩個維護』錯誤言行的」;第2項則是「理想信念動搖,馬克思主義信仰缺失,搞封建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違規參加宗教活動、信奉邪教的」。
第3項是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和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力,做選擇、打折扣、搞變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第4項是「面對大是大非問題、重大矛盾衝突、危機困難,不敢鬥爭、不願擔當,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其他還包括,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定,不顧大局鬧無原則糾紛、破壞團結,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破壞所在地方或者單位政治生態的」。
以及不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產生不良後果,嚴重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幹部人事檔案管理、領導幹部出國(境)等管理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經商辦企業」;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編輯:邱國強)11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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