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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立法會選舉提名啟動 選委會引國安法要求效忠

2020/7/18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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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18日電)香港立法會選舉今起提名,選委會日前引用「港區國安法」發布公告稱,獲提名者必須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以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即屬非有效提名候選人。

香港選舉事務處昨天公告,新一屆立法會選舉將於9月6日舉行,提名期自7月18日開始,至31日結束。

選舉管理委員會15日以發言人名義透過新聞公報形式回覆媒體詢問時指出,「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規定,獲提名的候選人必須於提名表格內簽署一項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否則不屬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

公報稱,簽署這項聲明是法律規定,而所有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均有在提名表格上簽署該項聲明。

此外,公報並提及,「港區國安法」已於6月30日刊憲生效。其中第6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公報稱,2016年,社會上有人(包括候選人)發表一些與「一國兩制」不符的言論,令人關注候選人是否已充分明白並真誠擁護「基本法」。

公報表示,為提醒所有候選人簽署提名表格內聲明時清楚明白有關「基本法」條文,以及作出虛假聲明的刑事責任,選管會自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擬備確認書予候選人簽署,並於隨後的行政長官選舉、區議會選舉及補選、立法會補選及鄉郊代表選舉沿用,今年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也有此安排。

公報指出,現已委任5個地方選區及29個功能界別的選舉主任,將分別處理有關地方選區與功能界別的候選人提名,以及其他選舉職務。

公報重申,立法會換屆選舉候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作出決定。視乎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選舉主任可尋求法律意見,在有需要時根據法例要求候選人提供其認為需要的額外資料,根據相關法例和所有相關資料就該提名是否有效作出和公布決定。

公報並稱,選委會並無權、也不參與審核個別人士的參選資格及決定候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只會在收到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名單後,作出選舉安排。

香港泛民派日前就立法會選舉提名舉辦初選,排名前16名的代表在選後一同指出,無論參選確認書是否加入「港區國安法」有關內容,他們都會義無反顧地反對此法

前中國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香港中華總商會副會長盧文端6月曾投書港媒稱,參選立法會的人士若公開反對「港區國安法」,反對維護國家安全,當然不能算是擁護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樣做不僅違反國家的憲制性法律,且違反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選舉主任可以依法取消其參選資格。(編輯:繆宗翰/周慧盈)10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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