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成不定時炸彈 台駐港機構備受關注
(中央社記者賴言曦台北13日電)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成為台灣駐港機構的不定時炸彈,陸委會雖強調不主動撤館,但駐港機構動向仍備受關注。據了解,有關單位本週將對駐港機構的因應詳細說明。
「港區國安法」於6月30日晚間11時公布,其長臂管轄的程度,被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明通形容為「天朝帝國對世界的子民發出的律令」。然而港區國安法爭議不只一樁;港府6日公布第43條實施細則,其中第5項更特別針對台灣。
據該法實施細則第5項指出,細則同時授權香港警務處長在需要下,經保安局長批准,書面通知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長提交包括在香港的活動,以及個人資料、資產、資金來源、開支。
細則並提到,拒不提供者,一經定罪將被罰款港幣10萬元(約新台幣37.9萬元)及監禁6個月;若提供虛假或不完整資料,則將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上述細則公布後,讓台灣駐港機構備受外界關注,唯恐駐港機構及人員受到影響。
港區國安法內容浮濫,如何演繹的決定權掌握在港府手裡。面對宛如不定時炸彈的港區國安法,據了解,政府有最壞劇本。至於港府若藉該法要求台灣駐港機構提供涉港活動資料,政府該如何應處,據消息指出,有關單位本週將透過記者會詳細說明。
目前台灣駐港機構,除陸委會的香港辦事處(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和海華服務基金外,另有文化部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新聞組(光華新聞文化中心)、經濟部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遠東貿易服務中心駐香港辦事處)、交通部的台灣觀光協會香港辦事處,及外貿協會的香港台北貿易發展中心。
其中,隸屬陸委會的海華服務基金是台港教育及青少年交流平台,負責協助香港學子來台升學輔導、留台校友就業輔導及安排香港學子來台交流觀摩等業務。
陸委會對於港區國安法及實施細則多次強調,駐港機構是經過雙方換文同意,提供民間交流服務的機構,長年以來也從未逾越分際;要求香港方面應依雙方協議保障台灣駐港機構不受任何政治干擾;相關方面切勿無限上綱、輕舉妄動,破壞台港及兩岸關係。
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也曾在例行記者會上,就台灣駐港機構問題表示,「不會主動撤館」,「會努力到最後一分一秒」。(編輯:張淑伶)10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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