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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陸配及未成年子女權益 移民署放寬居留規定

2019/10/26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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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26日電)移民署今天表示,為保障中國大陸籍配偶親子間權益,已修法鬆綁陸配居留規定,若陸配離婚後,且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並有扶養事實等狀況,可繼續留台到子女滿20歲。

內政部移民署發布新聞稿指出,在台陸配與配偶離婚後,如無法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就不能繼續在台居留或是遭強制出境,影響陸配與其子女間權益。

移民署表示,現已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且在10月10日生效,修法後鬆綁陸配居留規定,若陸配離婚後,其親生子女未成年,但對子女有扶養及會面事實,並取得監護權,陸配仍可繼續留在台灣,直到子女年滿20歲,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及兼顧兒童最佳權益。

移民署指出,現行規定陸配在台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須連續居留4年才可申請定居;未喪偶者只需連續居留2年就可申請定居。

移民署表示,此次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讓喪偶未再婚陸配,從原本連續居留4年改為連續2年,且每年在台居住超過183天以上,就可申請在台定居,預估約1210人受益。(編輯:方沛清)10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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