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特赦9類刑犯稱體現人道 政治犯不在內
(中央社台北29日電)新華社報導,為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體現依法治國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國家主席習近平今天簽署特赦令,對9類服刑罪犯進行特赦,但不包含遭判危害國家安全的政治犯。
根據9類特赦對象的「不得特赦」規定,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一項,其罪名包括「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亦即,目前身繫牢獄中的異議人士等政治犯,無法獲得特赦。
報導稱,此次特赦是為「體現依法治國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根據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的決定,對依據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的罪犯實行特赦。
符合特赦者共有9類:1.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為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做過較大貢獻並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4.曾是現役軍人並獲得個人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5.因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6.年滿75週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7.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
8.喪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確需本人撫養的女性,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9.被裁定假釋已執行1/5以上假釋考驗期的,或者被判處管制的。
報導稱,上述9類對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特赦:一是2、3、4、7、8、9類屬貪汙受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販賣毒品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組織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是第2、3、4、9類對象中剩餘刑期在10年以上的和仍處於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三是曾經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四是不認罪悔改的;五是經評估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
報導稱,依據特赦令,對2019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予以釋放。(編輯:林克倫)10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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