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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人民站出來 香港逃犯條例修訂爭議始末

2019/6/18 16:52(6/18 18:4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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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18日電)逃犯條例修訂引發香港民眾大規模「反送中」遊行,並要求撤回條例。香港民眾對於中國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成為「一國兩制」的一面照妖鏡。以下為逃犯條例修訂爭議始末:

2018年2月,香港男子陳同佳涉嫌在台灣殺害同為港人的女友潘曉穎後,獨自返港。因台港沒有引渡協議,香港警方只能控告陳同佳盜竊及處理贓物罪,無法引渡陳同佳到台接受調查。

士林地檢署及法務部多次要求港方提供司法互助遣送陳同佳來台,未獲正面回應。

2019年2月,香港保安局以陳同佳案為由,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現有逃犯條例,令當局可與沒有簽訂引渡協議的地方進行個案移交合作,以防堵漏洞。

按照現行的逃犯條例,香港政府在得到立法會的同意後,可與世界各地簽訂長期的移交安排,目前已有20個國家簽訂協議。而沒有簽訂的地方,理論上可以經立法會同意後以個案形式移交。

不過,現行法例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逃犯移交條例不適用於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修改案將刪除這個限制。

陸委會當時即表示,若修法是以「一個中國」為前提,政府絕對不會接受矮化,希望港府應該以雙方人民福祉優先考量、妥善處理。

港府提交修例,立刻引發泛民主派反對,擔心修改「逃犯條例」建議一旦通過,「內地(中國大陸)政府就完全可以明正言順將居住在香港的異見人士帶回內地長期拘禁,接受再教育」,反對將疑犯送往中國。

商界人士也擔心,一旦不小心觸犯商業罪行就會被引渡到大陸。

港府方面則表示,接受引渡的逃犯不包括政治犯和涉及宗教等問題的人。逃犯移交不涉及言論、出版、學術、新聞。所有可移交行為必須在兩地都屬刑事罪行,並將原本逃犯條例中涵蓋的46項罪刑剔除了9項,納入37項罪刑。

5月,面對香港社會的高度質疑,港府進一步將逃犯修例的罪行引渡門檻提高至可判最高刑期7年或以上,並只處理由請求國中央政府提出的移交請求。

6月9日,港人響應民間人權陣線號召,爆發針對逃犯修例的「反送中遊行」,主辦單位稱上街遊行者達103萬人。

12日,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原定二讀,民眾包圍立法會和政府總部並占領主要交通道路,立法會宣布延後逃犯修例二讀。這場示威以警方動用催淚彈和開槍射擊橡膠子彈暴力鎮壓收場。

15日,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布暫緩修訂逃犯條例草案,她並表示,北京中央對此決定表示理解和接受;她還強調,修訂條例的原意是對的,不會撤回。

16日,接近200萬港人上街,要求撤回逃犯修例,其他訴求還包括要求林鄭月娥下台、追究警方在612示威中的暴力鎮壓手段等。

當晚,港府發言人以書面回應稱,因政府工作不足讓社會出現矛盾紛爭,行政長官為此向市民致歉,並重申沒有重啟修例程序的時間表。

18日,林鄭月娥召開記者會鄭重向香港市民道歉,但並未表示要撤回逃犯條例。

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多次強調,中華民國政府認為逃犯條例是惡法,極可能侵犯人權,危害國人、港人及其他赴港人士的人身安全。政府不會在逃犯條例基礎下與港府進行司法協商;就算逃犯條例通過,只要無法確保國人安全,政府也不會接受來自香港人犯移交。

法務部15日也呼籲香港政府應重視與台灣簽訂司法互助協議,建立台港兩地共同打擊犯罪機制。

早在今年2月,民主黨創黨元老李柱銘就在報章撰文,指90年代初,北京中央與港英政府曾商討移交逃犯問題,但因大陸法制不公正,加上香港於1993年廢除了死刑,因而未能制訂協議。香港主權轉移初期,特區政府也曾與北京中央研究制訂移交逃犯協議,同樣沒有達成。

文章指出,這些年來,大陸法制毫無改善,特區政府根本沒理由放棄堅守多年的原則,「台灣案件只是趁機全面修例的幌子」。(編輯:張淑伶/朱建陵)10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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