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審議外商投資法草案 台灣可能不納入
(中央社台北31日電)陸媒報導,大陸海協會會長張志軍日前在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外商投資法草案」時,要求「明確這是涉外的而不是涉內的法」;他主張,港澳台應該界定為「特殊內資」,不列入草案。
陸媒報導,張志軍日前在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外商投資法草案」時,要求「明確這是涉外的而不是涉內的法」;他主張,港澳台應該界定為「特殊內資」,不列入草案。
張志軍並表示,要解決港澳台人士的顧慮,可以考慮採用兩個辦法:一是13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外商投資法後,國務院可以通過行政法規作出說明,給港澳台企業一顆定心丸;二是研究制定涉港澳台投資的相關法律。
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郭振華也表示同意台港澳投資不在本法中作出直接規定,也不直接適用本法。不過,考慮到40年來外資管理的實踐,他建議在常委會向大會提出議案的說明中,對台港澳投資的問題有一個「適當的說明」。
綜合新京報、第一財經、人民日報報導,1月29日至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加開一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外商投資法草案」,張志軍、郭振華在29日分組審查會議中做以上表示。
據報導,人大常委會決定將「外商投資法草案」提請到3月5日召開的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二次會議審議,若獲通過,將取代目前的「外資三法」。不過,台港澳資的歸屬尚待明確,並未納入草案中。
中國雖未稱台港澳資為「外資」,但在現行的「外資三法」實施細則明定台港澳資參照適用。
中國有關當局也把台港澳資列為外資統計。根據人大常委會資料,2017年實際投入外資金額排名前10的國家和地區,香港排第一,台灣排第三。中國法律對台港澳資一直以「外資」待遇處理。
報導指出,如果新的外商投資法通過施行,「外資三法」與其相關實施細則將會廢止,來自台港澳的投資如何尋求法律保障,已成為台港澳投資者普遍關注的問題。
報導表示,在新一輪對外開放背景下,常委會代表普遍認為草案中第2條所提「外商投資」的定義,是否包括港澳台投資,需要有一個適當的說明。
相對於張志軍、郭振華等大陸官員主張台港澳資不納入外商投資法,來自香港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說,統一的外商投資法在形式上取代了早期的「外資三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雖然這三部法律都涉外,但「外」不僅僅是指外國,還規定了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參照相應實施細則處理。
她認為,這次草案名稱的外國投資法改為外商投資法,已經為台港澳資納入外商投資法掃清了形式上的障礙。
據報導,來自香港的委員譚耀宗則建議,應在外商投資法明定,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也適用本法規定。
另有委員呂薇建議,在附則當中增加一條「港澳台投資者在內地的投資參照本法執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編輯:楊昇儒/周慧盈)1080131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