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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修法擴警權益 造成公民損害不擔責

2018/9/9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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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9日電)中國公安部近日公布一項草案,當中規定,民警依法履行職責時,如對公民造成損害,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公安機關也不得受輿論、投訴等人為因素影響,加重對民警的處理。

新華網報導,中國大陸「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草案)」,目前正向社會徵求意見。

草案規定,行為人侵犯民警執法權威,輕則受治安管理處罰,重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警由於行為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失,公安機關應當支持民警透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民事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草案表示,民警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民警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由其所屬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造成的損害給予補償。公安機關亦不得受輿論炒作、信訪投訴等人為因素影響,不當或者變相追究民警責任,加重對民警的處理。

各地將成立「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督辦侵犯民警執法權威案件。而對於民警行為是否屬於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以及執法是否存在過錯等問題,「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應成立專家組審查。

對於民警依法履職盡責,受主觀認知等影響造成損失和負面影響的行為或者出現的失誤,公安機關應當從輕、減輕或免於追究責任,或者向司法機關提出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追究民警刑事責任的建議。

草案說,民警若被錯誤審查調查、追究責任,相關部門予以糾正後,警務部門應當透過公開的形式向當事民警發放「維權正名書」,在一定範圍內澄清事實。若受到公安機關內部處分或者被辭退的,應當及時撤銷相關決定並恢復民警公職身分和原職務、職級。(編輯:翟思嘉/陳家倫)107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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