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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提建議 侮辱國歌最高監禁3年

2018/3/16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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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16日電)香港當局向立法會提交了國歌法在本地立法的建議條文,內容包括在奏國歌時,各人應當肅立,舉止莊重。若侮辱國歌,最高可罰款港幣5萬元(約新台幣18萬5000元)及判處監禁3年。

官方香港電台今天報導,政府在提交的建議條文中,建議奏唱國歌時,應當按照國歌的歌詞和曲譜,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

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以貶損方式奏唱或侮辱國歌,即屬犯罪,最高可處以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此外,任何人參與或出席奏唱國歌的場合,在奏唱國歌時,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文件還指出,政府鼓勵市民及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至於什麼場合應當奏唱國歌,文件建議由行政長官規定。

文件又提出,國歌不得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私人喪事活動、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或行政長官規定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場合,如違反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萬元。(編輯:張淑伶)10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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